第四章 对战争目标的进一步探讨:击败敌人(第2/4页)

从战史和较近的战争案例上看,击垮敌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1)假如敌人的军队在某种程度上是敌人起主要作用的力量,就去粉碎这支军队。

(2)如果敌人的首都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各个政治团体与党派的所在地,就占领敌人的首都。

(3)如果敌人的最主要的盟国比敌人还强大,就有效地打击这个盟国。

从开篇到这里,我们始终将战争中的敌人当成一个整体来考虑,这在进行一般问题研究时是正确的。不过,在提出击垮敌人在于粉碎敌人集中在重心上的抵抗力后,我们就要抛开先前的设想,而进行新的探讨:同我们作战的敌人超过一个这种情况。

假如两个或更多的国家联合起来反对一个国家,那么从政治角度上看,它们所展开的是一场战争。不过,这种政治上的统一程度却非常不一致。

这个时候,问题在于:这些国家中的每个国家都有独立的利益与追求这一利益所需的独立的力量?还是说其中某个国家是主要的,而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力量只依附于这个国家的利益和力量?

一旦其他国家更趋向于依附某个国家,我们就越能够将众多的敌人当成一个敌人,也就越能将我们的主要行动变成一次主要打击。只要这种做法能够实现,它就是获得成果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们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战胜其中某个敌人而战胜其余的敌人,那么击垮这个敌人便是战争的目标,因为我们击中了这个敌人也就击中了整场战争的共同重心。

上述观点只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即我们不能够将几个重心简单地当成一个重心。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这样的战争当成两个或更多的各有其自己目标的战争。

在这里,既然我们所假设的敌人是各自独立的,那么它们必定占据较大的优势,所以,想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击垮敌人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击垮敌人这个目标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可能的以及是适合的。

第一,我方的兵力必须足以:(1)让我方能够对敌军获得一次具有决定性的胜利;(2)让我方能够经受得起必要的兵力消耗,能够胜利发展到敌人再也无法恢复均势的程度。

第二,在政治上,我方的处境一定要能保证这样的一次胜利不会招来新的强大的敌人,不会为了对付他们而忽视原来的敌人。

1806年,虽然法国因为彻底击垮普鲁士而造成俄国的全部兵力与自己为敌,但是,法国在当时是可以那么做的,因为它有足够的力量在普鲁士与俄国军队作战。

1808年,法国在西班牙的情况也是如此。1809年,法国不得不削减在西班牙的军事力量,而且如果它在物质的和精神的方面没有占有很大的优势的话,那么恐怕它就不得不完全地放弃西班牙了。

所以,上述问题,人们必须详加考虑,以免出现严重失误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在估计某种力量及其所能产生的作用时,人们往往有一种想法,好像时间在这里也跟在力学上一样,是力量的一个因素,进而人们会作出这样的判断:付出一半的努力(也就是用一半的力量),在两年之内能够完成用全部力量在一年之内可以完成的工作。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但是它却经常被当成制定战争计划的依据。

军事行动需要一定的时间。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人们不可能只花费一个星期便从维也纳步行到莫斯科。不过,像力学上时间和力量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在军事行动中却是没有的。

对交战双方而言,时间都是必需的。问题在于,究竟哪一方从它的处境上看能够因为时间而得到特别的利益。如果说双方的特殊情况可以相互抵消,那么,这种利益便先眷顾失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