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战争的性质,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手段和目的究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如果先考虑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也是多变的,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般。

倘若先考虑的是战争的纯概念,那么我们认为,战争的政治目的本身并不属于战争领域,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屈从我方意志的暴力行为,其所寻求的必然是而且只能是击垮敌人,让对方无力抵抗。尽管击垮敌人的这种目的是从概念中推断出来的,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场合所寻求的目的与它相接近,所以我们准备先讨论击垮敌人这个问题。

我会在后面《战争计划》篇中进一步阐述什么叫作让对方无力抵抗,不过在这里,我们要搞清楚三要素,即国土、军队和意志,它们涵括了一切对象。

对方的国土必须攻占,否则敌人便可以在那里重新组建军队。对方的军队必须消灭,换句话说,一定要让敌军无力继续作战。顺便说明一下,后文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这个意思。

不过,但凡对方尚存抵抗意志,即只要对方政府及其盟国尚未签订合约,或者敌国人们尚未屈服,就算上面两点都做到了,战争,即敌对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也未结束。

因为就算我方彻底占领敌方国土,敌人依旧能在他的国内或者盟国的支持下继续斗争。当然,合约签订后,这种情况依旧有发生的可能(这说明并不是每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然而随着条约的签订,敌对紧张便会缓和,而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也会就此熄灭。因为倾向于和平的人会有完全放弃抵抗的打算,而这样的人在每个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数不少。因此,可以说,随着合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也宣告结束。

上述三个方面中,军队是用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照自然顺序,应采取的顺序是先将敌军消灭,后攻占其国土。只有取得这两方面的胜利后加上当时所处的态势,才可能让敌人媾和。

一般情况下,消灭敌军是逐步实现的,而攻占敌国领土也是如此。这二者时常是相互影响的。领土的丧失反过来会削弱军队的力量。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因此,现实也不总是这样。有时敌军在未受到严重削弱便已退往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撤往国外。如果是这样,一方就能攻占敌方大部分国土,甚至全部国土。

然而,在现实中,让敌人无力抵抗这个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绝非处处有一席之地,也非双方达成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在理论上绝不能将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缔结合约之际,交战一方很多时候并非真的无力抵抗,有时甚至均势都未遭到明显的破坏,非但如此,只要细察具体情况,便不难发现,击垮敌人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在敌人强过己方时,是一个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产生于概念之中的战争目的之所以无法普遍适用于现实,原因在于抽象战争与现实战争二者不尽相同,这点我们在前面已叙述过了。如果战争真如抽象战争规定的那样,那么两个力量悬殊的国家发生战争便不合情理,也不可能发生战争。因为在纯概念中,战争仅存在于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低于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之时。

欧洲当前的社会状态,其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有限,所以,我们所看到的两个国家虽然力量悬殊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纯概念与现实战争相距甚远。

在现实中,媾和的情况,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赢得战争的代价过高,二是赢得战争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