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战争的性质(第4/9页)

九、战争的结局绝不是绝对的

关于第三点,我们认为,战争的结局,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不是永远绝对的,战败国常常只将失败当成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能得到暂时补救的不幸。很明显,这也会大大缓和双方的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如此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走向极端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走极端,那么己方也就不走极端,无需最大限度地动用力量,而可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多寡。这种判断只能以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为依据。

既然战争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不再是抽象的,既然双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那么,人们便可以以实际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但仍未知的即将发生的事情。双方都可以以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为依据,按照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我们要对战争的政治目的进行研究。此前,趋向极端的法则,让敌人无力抵抗和击垮敌人的意图,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一旦这个法则的作用减弱,一旦这个意图与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便突显出来。

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怎样以具体人和具体条件为依据进行概然性计算,那么政治目的作为战争的最初动机必然成为计算条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敌人所做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弱小;敌人的反抗越弱小,所需的力量便越小。此外,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所以,政治目的,既是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哪种目标的标尺,又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标尺。然而,政治目的无法单独起作用,它必须跟国家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纯粹的概念,而是实际事物。

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它能对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才能将它作为标尺。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所在。

同一政治目的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这要看群众对战争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这点是容易理解的。

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紧张的局势,蓄积非常强烈的敌对情绪,这会造成:战争的政治目的虽然小,却产生超过其本身所应起的作用,导致真正的爆炸。

上面所说的这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一国家中能动员多少力量而说的,也是对政治目的应为战争行为制定何种目标而说的。有时,它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它并不适合成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个时候需要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使用。但是,就算在这种场合,它也避免不了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的问题。有时,当它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往往要比它大很多。

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氛围和两国的关系越紧张,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就越显著,甚至能起决定性作用,以至于在某些场合,国家几乎只能以它为依据来决定问题。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一般来说,战争行为便会趋向缓和,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则越是缓和。这就说明,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强烈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各种战争,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不过,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