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战争的性质(第2/9页)

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破坏,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学会了比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充分证明了,战争概念中所含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丝毫没有因为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受到阻碍或改变。

现在,我们再重复一下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暴力的使用是不受限的。因此,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前面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仍然要说,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要让敌人屈从我方的意志,就得让敌人的处境比我方的更为不利,起码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长久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时机反抗。

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产生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作战一方可能因陷入最为不利的困境而完全无力抵抗。所以,倘若想要以战争威逼敌人服从我方的意志,那么我方就得让敌人要么真正地无力抵抗,要么陷入无力抵抗的困境。

由此可知,不管说法如何,解除敌人武装或击垮敌人,肯定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非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而是两股有生的力量之间的较量,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无法演变为战争。这样,我们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之最高目标,便是双方必须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

在敌人被击垮之前,我们不能不担心自己会被敌人击垮,因此,我们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要像敌人那样行动,正如同敌人也要像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造成第二种极端。

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想要击垮敌人,我们就必须以敌人的抵抗力作为判断来决定自己所使用力量的多寡。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现有手段的多寡和意志力的强弱)的乘积。

现有手段的多寡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作为根据(尽管不完全如此),可意志力的强弱却难以确定,只能从战争动机的强弱做大略的估计。

如果我们能以此大体上估算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就能决定自己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强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处境下,尽量加强自己的力量。不过,敌人也会这么做。

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说,它又必然导致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六、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抵达极端之前是绝不会停止的,原因在于思考的对象是一个极端的东西。它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外,不受其他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

因此,倘若我们想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就会走向极端,陷入概念游戏之中。如果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无视一切困难,并要按照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要随时做好应付各种极端,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做法无异于纸上谈兵,毫无现实价值。

就算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的绝对值容易求出,但我们依旧要承认,人的感情难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如果接受了,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会浪费己方的力量,与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产生冲突,并会导致己方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符的程度。可是,这种要求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所以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