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应提低价购买“八厘公债”变相索偿(第2/3页)

关于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1918年12月京师高等审判厅对洪述祖一案二审判决书说:

查洪述祖于三月六日发信教唆杀宋之后,应夔丞迄无答复,洪述祖又继以此电,其恐应夔丞未肯听命,故以酬勋为劝诱之手段,使其发生杀宋之决心,毫无疑义。[164]

这一解释大体正确,但从“应夔丞迄无答复”一句来看,法官显然没有意识到“燬宋酬勋位”与应夔丞要求购买公债票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没有把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视为对洪3月6日来函的答复,自然也就不会把洪述祖3月13日“川密”电视为对应夔丞3月10日致洪述祖“川密蒸电”的回复。

在收到洪述祖3月13日来电当天,应夔丞给洪述祖回了一封长信,该信包含多项内容,其中第一项所述如下:

前电述明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今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每百万出实羊〔洋〕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指定之银行克日过付,共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因见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藉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注意),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165]

由于此信原件被捕房在应夔丞宅中搜出,因此它是否寄给了洪述祖,就成为一个问题。程德全等人在证据检查报告中对此信有如下描述:

此函共三纸,首尾均不署名,每纸骑缝俱盖有应夔丞印章,信封面盖有“特任巡查长应”红戳,并附有裁断《民立报》《时报》各一纸。惟存而不寄,是否中止,或另行缮发,均未可知。[166]

不过,在1918年11月23日京师高等审判厅问到此信时,洪述祖表示,“此信确经收阅”。[167]据此可知,应夔丞家中所获是信的原件,其内容已经“另行缮发”给了洪述祖。

所谓“八厘公债票”印制告竣是在上年阴历十月初,因此,信中“九月间”准确讲应是“十月间”。由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只说“债止六厘”,并未说“八厘公债”已经停售,应夔丞显然误以为洪述祖没搞明白,甚至可能认为洪述祖是在和他讨价还价,想从中获取两厘利息的好处,因此写了这封更详细的信件,继续要求洪述祖帮忙购买“八厘公债”,称该公债“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而他家亲戚则愿每百万出66.2万元购买,财政部应该满意了。应夔丞并强调,是他家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购买公债,借此补助政府财政之窘,“夔处并不扣用”,也就是说他并不从中得利。紧接着,在该信后面,应夔丞忽然又提到:“近住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时值四十余万),为遯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168]此事真假姑且不论,应夔丞的目的似乎是在暗示洪述祖,自己有路子将公债票以“八三三折”兑换为现金,以此诱使洪述祖办理低折扣购买公债票之事。若按这个比例计算,应夔丞如能以“六六二折”,也就是以231.7万元购得350万元八厘公债票,然后再以“八三三折”转抵义丰银行,那么,他转手就可获利59.85万元。

不过,有一事令人怀疑,即231.7万元现金在当时属巨款,应夔丞的“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是否真有此巨款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共进会遗存档案向我们透露了背后的秘密。原来,早在2月23日,就有日本“藤木商会”想通过应夔丞购买300万元中华民国公债票,应夔丞随后派死党吴乃文与“藤木商会”商谈,双方于3月15日最后达成购买350万元公债票的协议。[169]这就是说,应夔丞在3月10日给洪述祖发出“蒸电”,要求购买350万元公债票之时,他帮“藤木商会”购买公债票之事也在商谈中。应夔丞3月13日函中所谓“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从2月23日以后算起),指的就是这件事。显然,应夔丞试图通过购买公债票一举两得,一方面帮“藤木商会”的忙,另一方面又可以变相获取杀宋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