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三农问题”(第3/4页)

小户、自耕农和贫农为了避免这种田赋转嫁造成的伤害,怎么办呢?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挂靠”。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吞占。

古代田赋,一般用实物缴纳。收上来的粮食往往需要由水路转运到京师各地,谓之“漕粮”。大宗货物的转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人力、船只,转运的过程中还会有损耗,那么运费从哪里出呢?转运过程中的损耗从哪里出呢?所以各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都会比规定的皇粮征收得多,这其中多征的部分称为“浮收”。后来,由实物纳税改为货币纳税,那么又一个问题来了,一斤粮食合多少钱呢?只能是官府定价,而官府定价往往使“折合之时莫不高出当地银价倍蓰”,这种用压低折价的方法多收的银两称为“勒折”。

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国革命前夕,达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

冯桂芬在《显志堂稿》中这样说:“近岁已来,折价合米,直以三四石当一石。”为什么要浮收如此之多呢?都是各级官员以及胥吏差役、“刁劣生监”的利益导致的,为了能在征收钱粮时赚取最大利益,他们采用“大斛量入”、“淋尖踢斛”、“斛外抛洒”、“水脚费”、“验米费”、“灰印费”、“仓廒费”、“起运费”等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的名义征收各种税费。

江苏巡抚陶澍在其奏片中说:各县包收漕粮之徒,“竟有田无一亩,而包揽至数百石者,亦有米无升合,而白食漕规自数十两至数百两者。人数最多之处,生监或至三四百名,漕规竟有二三万两,实骇听闻”。118

中兴名臣胡林翼在一份密折中比较具体地说了湖北各州县征收漕粮“多所浮勒”的情况:“其征收折色,每石折收钱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脚等项,分款另收;又有由单、券票、样米、号钱等名。多端需索,民力几何,其能堪此?”119

据冯桂芬、胡林翼等估计,一般州县浮收勒折共约“合银十万两上下”,而这些陋规浮费,多为官吏、生监与差役层层中饱,其中州、县官“得十之二三”,胥吏粮书各色人等“得十之六七”,因此柯悟迟在《漏网喁鱼集》中形容:每值征漕,“官吏如饿虎出林,绅衿如毒蛇发动”,“差役追比,如豺狼咆哮,粮书入乡,如蝗虫遍野。”

另外每县多至数十人的苏、浙“白颈”、两湖“漕口”也趁机“每人索费数十两、百两”,120而这些钱最终出于下层群众之口。

清代后期,作为社会主体的农人佃户,“终岁勤勤”,生产出来的粮食究竟要受到哪些方面的剥夺?总结一下,总共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正当税收;二是地主的正当地租;三是地主转稼的税收;四是各级官吏的陋规。事实上,这里只有两类人在对农民进行剥夺,一是政府官员,二是地主。他们在剥夺的方法上既使用合法的手段,又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

就在强势群体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导致了大家可以预见的“凡人”121的极端贫困,嘉庆年间,曾当过知府的陈其元在其《庸闲斋笔记》中说,“农夫服田力穑,沾体涂足,终岁勤勤,所积不过锱铢之赢;独士大夫居则高堂大厦,出则结驷连骑,衣锦绣,食粱肉,与若辈苦乐,奚啻天渊。”122在这里虽不是记实的写法,但是借“先大夫”之口表现自己真实的认识和人生感悟却是肯定的。

不断恶化的民生状况,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各省抗粮抗租拒捕伤商之案,层见叠出”,江苏苏州府因业户收租不公,激起佃农接连不断地抗租斗争,“焚烧运丁船只”,“拦截催租进路”,“打毁业户多家”。更有部分流民“民穷失业,去为盗贼”,1850年官府报告中说“今日盗贼之多,自直隶、山东、河南及浙江、两湖等省,劫案迭出,几于无处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