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升迁调补(第3/7页)

一般人事上的年资制度,本在使人才平流并进,杜绝侥幸,但是缺点在于限制特殊人才的发展。为了要弥补此一缺点,所以又有论绩的办法,此时国军的人事制度,即是采用这种补救的措施。不过根据一位人事官员的观察,这种设计在实行时,所遭遇到的困难有以下几项:在考绩方面,考绩系采主官决定制,未及实行其他考核及竞争等方法,用以补救,以致易于产生不客观、不公平的缺点;同时真正呈报考绩单位甚少,已呈报而经最高主管机关核备有案者更少;此外,尚有许多单位办理年终考绩时,因升级受年资限制,因此常对年资合升者,予以优等考绩,年资不足者虽表现优异,也考列次等。由于论绩制度未能办好,因此主管机关在核准军职晋升时,可谓全凭年资。甚至抗战后期办理官职调整,只有校官以上官、职相称时,始可考绩。如此,以成绩制补救年资制缺点的办法,似乎并未实行。

再就年资而论,由于人事管理技术落伍,加以战时人事迁调频繁,以致一般官佐的履历,全凭各自填报,有的临时伪造,有的随时更改,有的向机关抽换,但一经主管呈报,经最高机关核备,即“弄假成真”;反之,有些人真在前方流血流汗,苦干多年,但因部队主官不为呈报,在最高机关无案,以致其年资、行历无法被承认。主管机关核定升迁,几不论成绩而全凭年资,即使年资全属真实可靠,但已使工作努力者灰心,如年资又属伪造,则其不公平更可想见。[67]所幸的是,强调年资的规定,并未被彻底执行,直至抗战结束时,仍有一些部队所请晋升人员,并未遵照法令以年资、考绩为依据,而仍以服务努力而年资未满人员报请晋升。[68]

如遇出缺,是由内升,或由外补,各机关、部队的情况不一,视主官而定,一般说来,对于低级职位,各单位除向外吸收军校毕业生外,多以内升为主,[69]内升比例愈高、升迁愈制度化的部队,士气也较高,第五军即为一例。抗战初期新成立的第五军,在人事的“升、迁、调、补”方面,有一套不成文的规定,凡团长以上的主官或副主官出缺,多由军所属的三个师或直属部队中,择优晋升或遴选适当人员递补;而副团长以下军官出缺,由师所属三团及直属单位中,择优晋升或递补;连级以下干部出缺,则由团比照军、师方式处理,另呈上级核可发布即可。第五军的干部,对于这种升迁作业方式,多认为效果十分良好,“不但拓展了各级人事升迁的管道,而且也加强了部队的团队精神。因此在这里做事,不必依靠什么人事关系;也不管有没有后台、背景,只要你自己平时在工作上肯努力,服务上有成绩,升迁问题上,上级自会很公正地为你安排,这些都不需要你自己去操心、去顾虑。至于一般人事陋习中所谓的‘钻门子、扒窗户’以求幸进的手段,在这里根本也派不上用场。另外,‘空降部队’的现象(由上级直接派遣),那更是绝对少有的事。所以该部队上下非常团结,士气亦十分旺盛。”[70]也有些部队的升迁,采取“有条件的内升制”,如战时驻扎于西北的第七十八师(师长许良玉),单位主管若因升迁而出缺,则该单位副主管及重要业务人员,均有晋升希望。反之,单位主管若因过撤免,则此一单位人员数年内将不会有升迁的希望。这项不成文的规定,对于部队的团队精神也有促进的作用,大家都希望自己单位的长官有出路,自己也才有出路。[71]至于华北傅作义的部队,虽然也采取内升制,但是在人事升调上有个“三方”比例原则——以傅作义训练出来的学生为一方,长期在傅军中作战出力的行伍军官为一方,中央各军校毕业和其他部队前来投效的军官为一方。三方均依成绩表现,论资排辈,轮流升迁,成绩突出者破格提拔。如此在比例上,傅的干部约占三分之二,外来者仅占三分之一,傅部干部得以维持优势。[72]但是也有的部队遇有出缺,往往由外面另派一人充当,致使部队中成绩良好的干部,没有升迁的机会,而人事上也不能发生新陈代谢的作用。[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