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免

自袁世凯死后,中国进入军阀割据时期,各地军事首长,视军队为私有,割地自雄,一切人事全凭其个人好恶进退,而一般官兵也仅知有私人团体,不知有国家。及至北伐成功,政府逐步推行人事管理,力矫积弊;1934年,军事委员会成立铨叙厅,专办全国陆海空军人事,凡将级官佐由军事委员会指任,校级官佐由军、师以上机构报请军委会任免,尉级官佐则可先由军、师任免,定期上报核批。较之以往,似已渐就条理,但是认真办理起来,除中央直辖部队尚能执行外,仍多迁就事实,不能全照规定之处颇多。抗战时期,人事变化快速,无法讲究制度,一般团长以下的任免,均由军、师长先行处理,后报请备案,但师以上主官的任免,仍需先报军委会批准后,方才公布。不过在作战期间,也有先由战区司令长官任免,后再报请核准者。[1]少数高级将领,获得最高当局的信任与授权,有时也能拥有较大的人事权,如抗战中期以后的胡宗南、汤恩伯,对于军长以下人事,蒋介石准予他们拥有“先斩后奏”之权。[2]1943年,军委会铨叙厅改组,更明定控制员额,采取分层负责的办法,改革管理机构及手续(尉官以军部为中心管理机关,校官以战区司令长官部为中心管理机关,将官以军事委员会为中心管理机关),以期增进行政效率,达成管理目标。不过若干部队主官,由于引用私人的积习未尽打破,任用干部仍未全按法规办理,不呈报中央任员;即使呈报,如资历不合未奉核准,也不令去职,仍照常服务,结果造成大量“黑官”。[3]一般说来,中央军的人事作业,较地方部队遵守规定,中央的军事机关、学校又较部队遵守规定,“黑官”比例较少。[4]此外,一些过去军阀时代的余毒,仍然保留在军中,如擅自易人,越权免职,易人不报,自委人员,自添名额;各级主管新到任时,其原有人员自请调任或托词请假等积习,依然存在。[5]

军中人事的管理准则,在于依职定位,依位授职,职随官转,人事以官为指标,但是过去军官佐,一般均有职无官,或官职不能相称,致人事无轨道可循,管理无方控制。军事委员会有鉴于此,乃于1943年颁布陆军官职调整办法,对于陆军官佐尚未任官,或已任官而久未晋任,以致官职不相称者,概加调整,其办法为各人各阶停年计算,只要其各阶停年届满,不论已、未任官,概依其现职晋任或叙任,如各阶停年届满,成绩优良者,则依其现职、阶晋任或叙任,使其官职相称或近似,铨叙厅照此办理,至1945年底止,计军官、佐已经调整官位者,共265 641人。[6]至此,人事渐入正轨。

抗战时期,陆军各级干部的来源,除了晋任以外,尚包括分发、介绍、甄选、自行申请等数种。其中甄选和自行申请两种用人方式,使用甚少,而以分发和介绍为主。由于此时国军人事制度尚未上轨道,不少官长以某一地区、派系或历史为用人范围。以下拟就分发、学缘、业缘、地缘等主要来源,略作分析如下。

第一,分发:各级军校毕业分发工作,系由主管机关(军训部或军令部)根据需求单位的申请,指令学校统一办理作业。需求单位包括机关、学校及部队,部队又分野战、后勤及特种部队,因其任务不同而驻地有异,有的在前方,有的在后方;有的在敌后,也有的在千里之外。抗战时期,军令部通常先就各需求单位所请求分发人数,予以核减分配,其余则平均分发至各战区,由各战区按所属需要情形,酌予分配。[7]抗战初期,由于中、下级军官缺乏,各级军校毕业生供不应求,各单位往往需要利用特殊关系,方能获得较多的分发名额。如抗战爆发后,丁治磐的第四十一师由于基层干部不足,即曾通过江苏同乡中央军校教育长陈继承的关系,多分配到一些军校毕业生。[8]又如1939年元月,中央军校第二分校(校址湖南武冈)第十四期学生1 316人毕业。[9]当时驻在湖南的陆军第二预备师长陈明仁,以初级军官不足,乃通过第二分校主任李明灏的师生兼同乡关系[10],获分发80人至该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