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4/45页)

这一切清楚表明,要以一种合乎逻辑且合理的方式将各个部分的立法工作连接起来是多么困难。

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权力。当这个国家要制定综合性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力会作为自然形成的障碍物阻碍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本应达到的所有效果。因此,只有在社会成立初期,法律才能够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拥有这种优势,不要急于判断它是明智的,相反,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当联邦宪法制定之后,英裔美国人彼此之间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各州的个体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相互妥协。

但是你必须承认,这部分联邦宪法并没有产生人们原本担心的不良后果。

所有州都很年轻[32];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拥有相似的习俗、观念和需求;它们因大小而产生的差距不足以使它们拥有过于对立的利益。因此,从未见过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此外,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参议院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的时候,会发现自身相当疲弱。

除此之外,一定不能忘记的是,美国的立法者只想为人民制定法律,而非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联邦宪法的目的不是摧毁各州的存在,而只是限制它。因此,从二级机构被赋予实权的那一刻起(且不能再剥夺这种权力),强制它们服从多数人的意志的习惯性做法事先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各州的个体力量进入联邦政府机制也就没什么特别的了。它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打压。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存在的另一种差别[33]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众议员由人民提名。——对参议员实行二级选举制度。——对众议员实行一级选举制度。——不同议员的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差异不仅限于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于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

前者由人民提名,而后者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

前者是直接选举的产物,而后者是间接选举的产物。

众议员的任期仅为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仅有立法功能,它通过弹劾公职人员来行使它所享有的司法权。参议院参与法律制定工作,它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犯罪;此外,它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必须经过参议院的确定才能生效,总统的决定性决策需要得到参议院的首肯。[34]

行政权[35]

总统的依靠。——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参议院监督总统而不知道他。——总统的薪酬在其入职时就已确定。——限制性否决权。

美国的立法者得完成一个艰难的任务:他们想要创造一种既依靠大多数人又强大到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36]

维护共和政体需要行政权的代表服从于国家意志。

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他的荣誉、财产、自由、生命不断要求他通过善用他所享用的权力来报答人民。此外,当他行使这种权力时,他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以及他对职务的分配,因此他既不会在他人的影响之下堕落也不会自我堕落。

联邦的立法者发现,如果赋予联邦的行政权无法比赋予各州的行政权更稳定、更强大,行政权便很难有效地、庄严地完成自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