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3/45页)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25]但那里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同一时期的欧洲的几个君主专制国家更为集权。我仅在此处引用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设有13个主权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此外,某些被称为“国家中的国家”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制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有权拒绝最高当局的扶持。

美国只有一个法院能够解释法律,也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由国家代表投票通过的税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就这两个要点而言,美联邦比法兰西君主国更加集权,而美联邦仅仅是一个联合了数个共和政体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26]有权制定自己的海关制度,而这项权力在本质上源自国家主权。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规范各州的贸易。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更加集权。

的确,这最终不过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做到根据国家宪法无权去做的事情。但我在这里探讨的仅是理论。

联邦权

在了解了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

立法权[27]

[参议院的宪法与众议院的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立法机构被划分为两个分支。——两院的创建方式的不同之处。——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原则在众议院的组织方面赢得胜利。——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宪法仅在国家初建时符合逻辑规律。

美联邦权力机构的组建在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预先规定的事项。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调解的精神是这两个议院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在上文中已经提出,当美国人想要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发现自己面对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观点。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各独立州的联盟,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就某些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代表大会。

还有些人想将各个旧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尽管该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能够在该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大大不同的。

因此,如果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非一个全国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州的大多数,而不取决于联邦居民的大多数。因为每个州,无论大小,在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进入联邦。

相反,从全美居民组成单一国家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制定自然而然取决于公民的大多数。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一些较小的州同意应用该学说,那么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身的独立存在;因而它们会由一个共同调节的政权转变为一个大国中无关紧要的一部分。第一种制度会赋予它们一种不合理的权力,而第二种制度会使它们变得毫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利益与现实产生冲突的时候:逻辑理论总是服从于现实。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方法将这两种在理论上相互矛盾的制度强行融合在一起。

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28],而国家主权原则在创建众议院方面赢得胜利。[29]

每个州向国会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员[30]的数量按照该州的人口比例来定。[31]

由于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在国会,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却仅有1名众议员。因此,在参议院中,特拉华州与纽约州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中,纽约州的影响力相当于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它会造成控制参议院的少数人完全使代表众议员的多数人无能为力,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