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45页)

当他们察觉到第一部联邦宪法的不足之处时,鼓舞他们革命的政治热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制定宪法的所有伟人仍然健在。这使美国拥有双重好运。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小型集会[10]汇集了新大陆当时最优秀、最高尚的人物。乔治·华盛顿主持该集会。[11]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而充分的考虑,最终使人民接受了那部至今仍然治理全联邦的基本大法。所有的州接连采用了它。[12]在经过两年的空位期之后,新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开始投入工作。因此,当美国的革命结束的时候,我们法国的革命才刚刚开始。

联邦宪法概要[13]

联邦主权与州的主权之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第一个难题浮现在美国人的脑海之中。这个问题是:如何划分主权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管理一切仅与其自身繁荣密切相关的事务,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且能满足全国性需求。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14]

想要预先用一种准确而全面的方式将权力划分给将要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是不可能的。

谁能够预见一个民族的所有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易于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组建就是以实现多数人的大量需求为目的。恰恰相反的是,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数目众多而复杂的,因为州政府的管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

因此,关于联邦政府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15],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据此,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16]

但是,能够预见到的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这个特别政府明确界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由各州自行设立的普通法院解决这些问题又会有危险。因而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17]这个独一无二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它的职权之一就是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分权。[18]

联邦政府的职权

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宣战和建立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力。——它能够管辖的内政事务。——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兰西旧君主政体统治之下的皇家政府更加集权。

人们在处理涉及另一人的事务时仅是个人。国家为了在涉外事务上占据一定优势,尤其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及宣战、缔结商业条约、招募军队和筹建舰队的独占权。[19]

在管理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未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全国性政府。

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只有总的权威机构才能够有效处理。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管理所有涉及货币价值的事务的权力;它负责管理邮政业务;它有权力开设将全国各个部分联合起来的沟通渠道。[20]

各州政府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它可以滥用这种独立性,并因轻率的措施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根据预先的规定,联邦政府可以介入州的内部事务。[21]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加入联邦的各州有权修改或改变自己的法律,但是它不能制定溯及过往的法律,不得在其范围内组建贵族团体。[22]

最后,由于联邦政府必须偿还它的债务,它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23]

当你留意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当你一方面审查各州特有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审查联邦所持有的那部分权力,你不难发现联邦立法者对我在前文中提到的政府集权拥有非常明确和合理的认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