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4/6页)

赋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该条款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谈在像美国人这样的自由民族中,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以及所有法官都有权判处公务人员,因为这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

允许法院惩治那些违反法律的行政官员,不是将特权授予法院。禁止法院这样做才是剥夺了它本应享有的当然权力。

在我看来,在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力量。

恰恰相反,我觉得按照这种方法行事的美国人强化了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而政府也会更加严谨地对待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在美国也没有发现太多的政治诉讼案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难解释。无论案件的性质是什么,诉讼往往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刊上指责一名公众人物是很容易的,但没有重大的理由就很难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审。因此,要按照法定程序控告官员,就得有控告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起诉,他们就绝对不能让人们找到类似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源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每天也在英国发生。

这两个民族并不认为使国家的主要官员受到审判就能够确保他们的独立性。相反,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确保自由,更依赖于最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小诉讼程序,而不是依赖于他们从未使用或者很晚才能使用的大诉讼程序。

在中世纪,法官很难抓住在逃的罪犯,当他们抓住罪犯之后,通常对这些不幸落网的人处以非常可怕的处罚,这并没有减少犯罪的数量。自那以后,我们发现法律制裁越明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认为应当像对待盗窃行为那样对待恣意和专横,他们简化了诉讼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在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一部宪法出台,其第七十五条这样写道:“除部长以外的政府官员因与职能相关的事实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能对其提起控诉;在这种情况下,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年宪法”已经走下了历史的舞台,但这一法条却沿用至今[我们仍未真正体验到自由];这一法条每天都遭到公民的严正抗议。

[但这种现象仅存在于法国。]

我曾多次尝试向某些美国人或者英国人解释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对我来说这样做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他们最初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设置于王国中央的高级法院,而第一步就将所有原告都送到那里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试图使他们理解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构,而是行政机构,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而国王,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人,在其任命的一个被称为省长的臣仆犯下不法行为之后,能够任命另一个被称作行政法院议员的臣仆使前者免受惩罚;当我向他们说明因国王的命令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请求国王为其伸张正义,他们拒不相信有如此荒谬的事情,并指责我撒谎和无知。

在过去的君主政体时代,通常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时王权进行干涉,使该程序失去效力。随后,专制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被迫屈服于它。

因此,我们已经后退至我们的祖先所处的位置之后;因为在我们的默许之下,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行为得到了公平、神圣的外衣和合法的名义。

注释


[1]本章和下一章是托克维尔的朋友和家人阅读的复制本中所没有的,这说明这些内容是后来添加进去的。身为法学家的托克维尔,在旅程开始之时,就对司法权在美国如何发挥功用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的游记中的笔记本F里专门记录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YTC,BIIa;《旅程》,OC,V,第一册,第296至335页);在关于本书的最初计划中(YTC,CVh,第一册,第20至31页),司法权以及民法和刑法,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上文提及的笔记本之外,记录旅行日记的其他笔记本和往来信件中还包含了大量关于美国司法权的评论。一些迹象表明托克维尔特地咨询了他的朋友埃利·德·博蒙——凡尔赛的法官,以便获取关于法国司法权的信息。我们记得当托克维尔思考关于集权的问题时,他使用这种方法比较法国和美国的态势。托克维尔在1831年11月26日(YTC,BIa2)写给另一名地方法官欧内斯特·德·沙布罗尔的信中,包含了对美国司法机构的简要描述、关于治安法官的初期说明、根据写给埃利·德·博蒙的一封信(显然已经丢失)提出的见解。草稿中提到了另一种可能的信息来源:“与利文斯通先生谈论美国的司法制度。”(YTC,CVh,第三册,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