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2/6页)

美国人保留了司法权的这三种显著的特征。只有在有人提起诉讼的时候,美国的法官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除了特定案件之外,他不能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总是要在有人提起起诉之后才能采取行动。

因此,美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完全一样。然而,他被赋予了巨大的政治权力[而后者并不拥有这种权力。他的权力形成了立法机关的侵占者最难以克服的障碍]。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既然他们的权力范围和行为手段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大致相同,那么为什么他们拥有其他国家的法官所不享有的权力呢?

其原因在于这个简单的事实:美国人认为法官有权力做出判决是基于宪法,而不是基于法律。也就是说,美国人允许法官不运用那些在他们看来违反宪法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国家的法院也时常要求获得类似的权力,但那些国家从未将这种权力赋予它们。在美国,所有权力机构都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没有一个政党,甚至没有一个人,对这项权力提出异议。我们能够在美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中找到关于这种安排的解释。

在法国,宪法是或者被认为是不可以修改的。[4]任何权力机构都不得对宪法做任何修改,这是公认的理论。[5]

在英国,国会被认为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修改的,或者可以说宪法根本就不存在。国会既是立法机构,又是立宪机构。

在美国,政治理论相对比较简单、比较合理。

美国的宪法并不像在法国那样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它也不像在英国那样能够被普通的社会权威机构修改。它是一部与众不同的法典,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普通公民;但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在预先规定的条件下,它能够根据人民的意志加以修改。

因此在美国,宪法能够改动;但只要它存在,它就是所有权力的源泉。只有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容易发现的是,这些差异必定会影响我所引用的三个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如果在法国,法院可以基于法律违宪的理由而不服从法律,那么宪法制定权实际上落入了法院的手中,因为只有它们有权对谁都无权更改的宪法进行解释。因此,它们将替代国家并统治社会,至少在目前司法权固有的弱点将允许它们这样做。[6]

我知道法国的法官无权宣布法律违宪,我们间接地将修改宪法的权力赋予了立法机构,因此不再有合法的障碍能够阻止它修改宪法。但是,将人民宪法的修改权赋予那些代表部分人民意志的人,胜过将这种权力赋予那些仅代表自身的人。

如果赋予英国法官抵抗立法机构的意志的权力,那将更加不合理,因为制定法律的议会同样制定宪法,因此,当一部法律由三大权力机构共同颁布,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认为是违宪的。

这两种论据都不适用于美国。

在美国,宪法既支配普通公民也支配立法者。因此,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修改它。因此,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优先服从于宪法是正确的[而通过这样做,法官不能使自己成为社会的统治者,因为人民通过改变宪法,往往能够迫使法官服从。因此,美国的法官毫不迟疑地拒绝运用那些对他们来说似乎违反宪法的法律]。这符合司法权的本质:从法律规定中选择最能严格约束它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它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在法国,宪法也是最高法律,法官均有权将宪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但他们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难以避免侵犯比这种权力更神圣的另一项权力,即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让步于国家理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