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3/6页)

在美国,国家往往能够通过修改宪法迫使司法官员服从,故其没必要担心出现类似的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均保存了自己的特权。

当有人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部法官认为违背宪法的法律的时候,法官可以拒绝援引该法律。这种权力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但其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

事实上,很少有法律能够长期摆脱本质上的司法分析,因为很少有法律不损害个人利益,而诉讼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得在法庭上援引它。

于是,自法官在审判中拒绝适用某项法律的那天起,这项法律便随即失去了它的一部分道德力。随后,那些因这项法律而受到损害的人就意识到存在逃避该项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方法;类似的诉讼案件增加,而该项法律失去效力。随即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人民修改宪法或者是立法机关宣布废除该项法律。

因此,虽然美国人赋予了法院极大的政治权力,但在法院迫使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仅凭司法手段就能挑战法律,从而大大减少这种权力带来的威胁。

如果法官能够在理论层面以普通方式挑战法律,如果他能够积极主动并谴责立法者,那么他就登上了政治舞台。他成为某个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激起了所有分裂国家权力的情绪,使得全国人民纷纷参加战斗。但是,当法官在一个不大重要的争议和个别案例中挑战法律的时候,公众可能无法完全注意到他的抵制行为的重要意义。他的判决仅仅影响到了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损害。

此外,这项受到谴责的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它的道德力被削弱,但它的实质性影响尚未中止。只有通过一点一点的抵制,在无数法律知识的反复验证之下,它最终才能被废除。[如果这项法律被直接抵制,它在某一天会获得胜利或者被废除。]

此外,容易理解的是,通过将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允许私人谴责法律,你能够确保法律将不会轻易受到攻击。在这种制度下,法律便不再日日遭到政党的攻击。要指责立法者的错误,你必须服从实际需要;你必须从明确且可评估的事实开始,因为它必须被当作审判的依据。

我不知道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既最有利于公共秩序,也最有利于自由。

如果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有时可能就不敢这样做;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可能日日驱使他敢于这样做。因此,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软弱,法律就会受到攻击;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强大,人们便在沉默中服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法律对人们最有益时,它往往受到人们的攻击;而当法律以其名义对人们进行压迫时,它反而会赢得人们的尊重。[8]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了政治舞台。他之所判断法律是因为他要审理他不能拒不审理的案件。他必须解决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只要其没有达到司法不公的程度,他就不能拒绝解决该问题。通过严格履行法官的职责,他完成了身为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确,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责难不能以这种方式毫无差别地扩散至所有法律,因为有些法律绝对不会引起那种被称为诉讼的清楚确定的争端。即便是这种争端有可能出现,仍能够预料到的是没有人愿意将它交由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常常察觉到这种不利因素,但他们宁愿不做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对各种案件造成危险性影响。

赋予美国法院这种在有限范围内能够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迄今为止也形成了对抗政治集会的暴政的强大屏障之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