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顺治朝(第3/35页)

吏治改革

当顺治皇帝和济尔哈朗一起动员起一部分满洲贵族对付那些曾经是多尔衮死党的贵族之时,顺治本人又开始了一项认真的工作,旨在整饬吏治,他声称吏治的腐败在多尔衮摄政后期就已存在。顺治的这一努力一方面确实以较为正规的行政体制,甚至以明制,代替了多尔衮摄政时期的权宜之制;另一方面,它又使得顺治显示出极具儒家气质的改革派君主的姿态,这反过来吸引了满汉官员对他的支持,他们认为清朝的长治久安,有赖于它能否在民众眼中维持住它的仁德形象。皇帝本人在1651年3月27日一道长篇敕谕中,向吏部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敕谕表示了他对所报告的官吏贪污腐化现象的忧虑,那些报告提醒顺治,除非进行改革,否则朝廷很可能失去人心。想到实际上利用职权胡作非为的高级官员可能会将责任转嫁给下属,这些低级官员将因此受劾被罚,皇帝特别忧心忡忡。顺治命令吏部调查这一可能性并严格条例,他还将几个部的尚书互换职位,特别将谢启光从户部调任刑部尚书。次日,顺治斥责户部滥征商税、使商旅裹足不前的作法。皇帝敕责的结果,是在5月29日又下诏令,罢免不胜任的吏部官员。

在接下去的几天里,顺治皇帝审阅了所有大臣的人事档案。1651年4月7日,他向吏部宣布检查结果。至少对他来说,那些官员是令人失望的。皇帝既已亲政,就要求手下官员洗心革面,“克己奉公”。但他们仍然作弊如故,“未能洗涤肺肠”,“遂致挂欠漕粮三百余万石”。例如谢启光在户部任职七年中,从未彻底核算账籍。税粮账目中存在着巨大赤字,总额达白银3000万两之多。谢启光还屡屡不顾关税原有定额,滥派差役,加倍索求,任意徇私,从而威胁了商人的生计。由于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谢启光被朝廷罢职,永不叙用。

接着,清廷还罢免了其他一些官员,包括内院的人员,但是在4月7日被罢免的、官秩最高的那位,不是别人,正是多尔衮的忠实伙伴、大学士冯铨。顺治皇帝复审了1645年吴达弹劾冯铨的奏章,虽然他对那些指责并不肯定,但却由此推断冯铨“殊失大臣之体”,是一个追求私利的溜须拍马的家伙,他在重要问题上始终回避表态,以便稳保官职。敕书说冯铨“七年以来,毫无建白”,并补充说:“毫无争执!”除了趋炎附势外,冯铨还被谴责结党营私,特别是与李若琳“朋比为奸”。这种结党的目的没有详细说明,但这种指责就已严重得足以导致朝廷罢免这两人了。

据正史载,“(冯)铨既罢,代以陈名夏”。事实上,罢黜冯铨的诏书就是陈名夏替顺治皇帝起草的。对陈名夏这一行为,冯铨绝不会忘记。因为实际上,陈名夏取代了冯铨。在罢黜冯铨当天,顺治下诏授陈名夏为弘文院大学士。几天后,1651年4月10日,顺治还任命大学士洪承畴管都察院,为左副都御史,又任命了另一南方名士陈之遴为礼部尚书。这样,作为一个区域性团体,这三人取代了北方大臣冯铨、李若琳和谢启光。此时,南方人士以及顺治皇帝本人都显然将自己视为改革者的一员,他们将纠正官僚政治中的一些弊病,这些弊病是由他们的前任在多尔衮松松垮垮的统治期间种下祸根的。

多尔衮摄政的最初二三年经历了清朝第一次制度改革的高潮。现在,1652—1655年就要经历第二次改革高潮。改革措施几乎又全部是由六部的明朝旧臣提出的,顺治现在认识到了这些人的才干,同意他们提出的改良机构的建议。当时付诸实施的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彻底检修帝国水利系统。关于黄河水利以及对大运河与淮河堤防系统的管理,在顺治初年是由工部负责的。在明朝,运河区例如徐州这样的州郡,其官吏确由工部指派,每三年左右为一任。然而,对运河区管理的实际控制长期以来并不在工部手中。自1450年以来,明朝政府就委任了一名帝国运河专员,兼运河区总督,这个运河区包括长江以北七个主要都府(徐州、淮安、扬州等等)。16世纪后半叶起,倭寇开始践踏长江流域,并沿江北和山东沿海到处烧杀,运河专员还同时兼提督军务,负责这一地区的海防。因此,总起来说,运河专员权职甚重,他与工部几乎平起平坐,工部委派在这一地区的挂名官员实际上要向他汇报。事实上,除负责东北地区防务的帅臣外,这是明朝外官中最有权势的职位。所以,明廷除授这一重要职位的官员任期都很短,平均一任只有两年,决非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