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战争期间集体农庄中个人经济的发展(第2/6页)

[9]战争结束后,战争税被取消。总的来说,战争年代农村居民如果家里没有优待,那么平均每户所缴纳的税增加了5倍。除农业税和战争税之外,战争公债是农民的另一项货币支出,在1942~1945年间国家发行了四次战争公债,以此从居民手中征集了897亿卢布的资金。[10]认购国债是苏联人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表现,按规定是以自愿为原则,但在“一切为了前线”的社会舆论氛围中,在具体实施中难免带有强制色彩。

和战前一样,农民不仅要缴纳货币税,还要缴纳实物税。根据《劳动组合章程》集体农庄农户每年要向国家义务交售一定份额的粮食,以实物形式支付机械拖拉机站的报酬,偿还贷款,之后的剩余才能供农民自己支配。战争开始后,苏联政府立刻加强了粮食动员工作,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不断发布关于加强粮食收获和粮食收购工作的决议,更派遣沃兹涅辛斯基、加里宁、柯西金等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方对粮食收购工作进行监督。1942年2~4月间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相继发布决议,提高土豆、蔬菜、肉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交售额。[11]1942年11月24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集体农庄庄员及个体经营者未完成义务交售任务的责任》,根据这一决议,国家粮食采购部的特派员在追讨农民所欠义务粮时,可以不经由法庭直接没收农民财产。这一法令的颁布,改变了1937年确定的以司法手段处理没收农民财产问题的规定,战争的特殊形势下,恢复了对农村经济事务的行政管理方式。此外,在粮食义务交售工作方面,1942年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发布决议,禁止搜集实际资料,而以中央统计局预估资料为标准来评估粮食收成,从而制定该年粮食收购计划。这使得国家在制定收购标准时,根本不考虑各地农业的实际播种收获情况,由于中央统计局编制的预估收成资料远高于农业地区的实际收获量,所以农民所承担的义务交售任务更加沉重了。[12]从具体数字上看,战争时期农民的实物交售义务比之战前大大增加了,以谷类作物为例,1940年国家从农民手中收购的谷类作物占全国收获量的38%,而1941年增加到43.5%,1944年达到战争时期的最高水平——43.9%。[13]虽然由于大量农业机械转交到红军作军事使用,农民给机械拖拉机站的粮食支付比之战前有所减少,但由于新增加了军事粮食捐助,所以总体来看,农民的实物缴纳的任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战争爆发一个月后,苏联实行了票证配给制度,以尽可能有效地分配国家所掌握的粮食资源,在农业地区只有机械拖拉机站和联合农场的工人和职工享有国家统一的粮食配给,而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集体农庄庄员却不在其中。所以,和战前一样,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参加集体农庄社会劳动获得工资,另一个就是从事宅旁园地的生产。[14]

如前文所述,战前苏联的农业政策的方向是“引导”农民更加关心社会生产,尽量限制农户个人经济的发展。战争爆发之初,苏联政府的政策指导仍然没有改变。1941年11月在机械拖拉机站和集体农庄建立了政治科,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集体农庄的政治工作,在拖拉机站、联合农场和集体农庄中强化纪律和秩序,以保障及时完成农业工作计划。”[15]为了加强集体农庄的生产工作,1942年4月13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通过了“关于提高集体农户最低义务劳动日的决议”,并且首次将这一规定在12~16岁的青年中推行。根据这一决议,庄员的义务劳动时间增加了一倍半,劳动组合的每个成员必须每年工作不少于100~150个工作日,而1939年是60~80个工作日。12~16岁的成员每年的义务劳动最低时限不少于50天。没有完成最低劳动任务的庄员,将被开除出劳动组合并剥夺宅旁地,还要将他们交付法庭,并处以6个月以下的劳动改造。决议简化了驱逐不满劳动任务、不积极参加社会劳动的懒惰庄员的手续。没有将上述庄员交付法庭的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工作队长,自己将受到法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