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语(第3/11页)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中国学者认定明代是封建社会,这风行一时。当然,也的确能够从明代历史中找出许多与中世纪的欧洲表面上相类似的事情。但就制度和组织而论,这种定性明显地歪曲了历史。在明朝,除皇帝以外,没有任何负有实际职责的世袭职位。永乐皇帝以后,甚至皇后也有意选自于门第较低的家庭,而不来自于有贵族头衔的家族〔10〕。从15世纪开始,武职的威望可能降到中国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在16世纪,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省当局都不能保证军队供应,甚至战船也是租借而来的(见第七章第三节)。皇庄和贵族封地地租实际上是由文官来征收而不是那些世袭者,他们仅仅定期领受禄廪,大大地削弱了他们的特权(见第三章第二节)。

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税收管理不善是由于封建性做法残存。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提出这是由于在政府结构中缺乏封建精神,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恢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度,这包括放松中央控制,赋予地方官员以更大的用人权力、更多的财政职能,甚至政务公开〔11〕。尽管讨论顾炎武改革建议的可行性是没有意义的,但应该强调的是他的目的是试图去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在明代晚期,尽管理论上帝国政府权力无限,但实际上它常常无所作为。地方官员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他们缺乏必要的职权。这就陷入了僵局。田赋管理不能应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不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层次上。如前文所示,没有强迫便无法征税,而强迫却只直接加诸于无力抵制之人的身上。征税者任意的、过分的征求需索被现代的学者认定为封建性的特点,这其实部分地反映了管理的不力,也部分地代表官僚们弥补制度性缺陷的企图。所以镇压并不是有力量的标志,而是缺乏力量的体现。这些决不能被认为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基本特点。

如果现代的学者在讨论“封建制度”时,将其限定为传统中国政治体制中的那些习惯性做法,这样就可能减少混乱。这种已经逝去的“封建”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远古时期。例如,公元前一千多年前的封建国家就已经采取了集体负责的原则,以此力图建立起官僚政治,而后就从来没有被摒弃。又如,强调帝国国民要承担各种徭役则是历史上纳贡习惯的残存。但是一般来说,这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历史的具体细节缺乏耐心,他们研究的出发点是认定明代为封建社会,然后推定阶级斗争具有“历史必然性”,进而认为明代后期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对于最后一种观点的意义在后文还将论及。

历史的道德性解释

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家总是愿意用道德来解释历史,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当德才兼备之人掌握政权时,政府的资金自然殷实充足。与此相反,腐败总是与领导者无能相伴而生。这是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理论,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依靠官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建立起一套专门的制度,这种办法在处理地方性的、短期的情况时还有一定实用之处。然而,它完全忽视了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技术的困难,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在上一章中所提到的张居正,尽管他性格刚毅、为人正直、勇于任事,但是他所进行的财政改革也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见第七章第四节)。虽然他的节流政策无疑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实力,但是由于增加银储的政策所导致的通货紧缩也使公众陷入困境。而且他的方法是以政权强制为条件,国家的财政机器被迫高速运转,从不进行大的检修。这样做必然会受到抵制,他自己也是祸发身后,蒙受耻辱。最后的结果就是不仅他的政策被废除,而且官僚集团也开始分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