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结语(第2/11页)

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3〕,这种额外收入并不是全部来自田赋。例如,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8677两,其中有449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辅税〔4〕。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摊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像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5〕,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也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6〕,但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7〕。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断言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

虽然如此,上文所引的王毓铨对晚清情况的描述也非完全失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豪强地主逃避税收并且将其转嫁给中下阶层仅仅是制度崩溃的几种表现形式之一,而主要原因要更深刻。在明代后期,尽管有人提议增加税收,但当时正税定额也从未完额交纳。1632年,据340个县的上报,税收拖欠达到了50%,甚至更多。这340个县占到了整个帝国财政税区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个县事实上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纳任何税收〔8〕。这种情况可以证明这样的观点:明朝的税收征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个明确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显地超过了这个限度,将会导致整个财政体系的崩溃。所有这些不能完全归咎于税率过重和税收规避。问题更可能是在于定额税收制度。从14世纪或更早开始,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收入在扣除正税和很少一部分付给直接生产者的工钱以后,余额将被许多利益集团所瓜分,这是由于特殊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土地典当、永佃权、分成以及私下转移公共义务等原因造成的(见第四章第二节)。此外,地方官员、吏胥、里甲也有许多常例和馈赠(见第四章第四节)。因为税率普遍低下,货币匮乏,这些诸多情况合在一起可能会为各个层次、各种规模的农业剥削提供了便利条件。在200年中,人们的纳税能力受到严重削弱。有时甚至剥削者的收益亦是很少,以至于他本人的生活也降到最低水平。农业产量的上升大都被人口的增长所抵消。税收的轻微增长有时可能会影响到农业利润,任何税收激增行为必定会遭到抵制。除了豪强地主以外,许多不同的集团也卷入其中,逃避税收只有当一般的征收受到阻碍时才会真正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王朝周期循环的理论不能充分地说明制度上的弱点。明代的财政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缺陷,组织管理无力,方法僵化。坚持王朝周期循环理论的人仅仅自以为王朝建立之初的制度完美无缺,而后来由于腐败而背离了这种理想的状态。他们的研究无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

作为一个封建国家的明朝

大多数现代的学者接受了西方的教育,他们自然按照西方的经验来看待中国历史。尽管比较的方法有它的好处,但是容易歪曲历史,特别是与西方同时期的中国历史的发展阶段常常相应地被看成是西方世界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

明朝可能即使不被看成是完全“落后的”,但也并非完全“现代的”。Herrlee G.Creel在他关于中国官僚机构起源的研究中就认为:“早在公元之初,中华帝国就已经显示出很多类似于20世纪超级大国的特征”,他将其概括为“现代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的”特征〔9〕。明朝秉承了这一传统,当然保留这些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上文提到早在14世纪户部就已经控制着大约2400个部门的账目(见第一章第一节),公事往来中“勘合”的使用据说要比现代的计算机卡早很多。但是像鞭朴税收失职者致死、分配走私定额给巡捕以及任意罚没私人财产这类习惯又表明明代中国类似于“中世纪”。而万历皇帝征用成千上万名士兵为自己建立起了巨大的地下宫殿(见第七章第四节),这事实上更是一种“远古时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