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4/24页)

(b)商税

明朝商税在许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税的前身,其特点是税率很低、征收面广,并重复征收。然而,商税的收入过于分散且数额较小,并不能被认为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在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建立钞关之后,商税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国早期,有400多个税课司局,但到了17世纪早期仅存112个。其余的因无利可图而被关闭〔27〕。1568年,户部报告某个税课司巡拦每年俸粮工食费不下400余两,而其征收折钞银仅为110两〔28〕。

16世纪,仅存的税课司局也由府或县管理。我们可以从北新关早期记述中看出当时税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间。征收面极广,甚至小商贩和农民运输成袋的商品去城镇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个征收站只有一名官员,被佥派的隶卒和书办不但没有报酬,而且还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贡献,因此他们被迫靠收受贿赂和勒索过往商人为生〔29〕。一旦税收定额增加,他们滥用职权便会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几个地区进行过税收调整以外,商税最初被固定为宝钞,后来转变为白银,其实这没有什么意义。例如山西汾阳县,1609年商税是6606两白银,税额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华县,这是一个繁荣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额不足7两,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认商税征收已经停止了很长时间了。这个数额更多是用来弥补巡卒折色〔31〕。其他地区则用田赋来完成商税征收的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商人根本就没有被征税。南直隶徽州府因富商而闻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税固定为钞94565贯,此后一直未有调整。到16世纪晚期却不超过30两。因为徽州商人几乎没有缴纳多少商税,他们经常被要求向京师的一些建筑工程报效〔32〕。

平定倭寇之后,各省当局,特别是福建和广东,在已存商税体系之外建立了新的税课司局,主要设置于桥头和渡口。这些税课司局自己确定税率,其收入作为兵饷用于地方防务,中央政府无力控制〔33〕。北方边境地区也建立了相似的税课司局。1547年在长城以北的广宁和1550年在山海关重建的税课司具有国际意义,因为他们控制着与满洲、朝鲜间的贸易路线。他们最初由军事将领管理,后来改为由太监控制,然而似乎没有留下任何记录〔34〕。所知道的只是山海关在1570年的收入达4000两白银〔35〕。

除了崇文门之外,北京城门征收的人头税也应该并入商税之中。城门由太监控制,他们扮演征税者的角色。更大部分的人头税由那些携带农产品入城的农民缴纳。太监完成定额,每年上缴5000两给光禄寺各司,余下部分装入了他们自己的腰包〔36〕。

总之,商税在16世纪逐渐消融。一部分被取消了,一部分归属地方各省得以幸存,还有一些则实行包税制。很清楚,普遍的无差别的征收导致了效率缺乏。同时税课司局运作预算不足也影响了商税制度。1576年,江西巡抚报告说樟树镇原设税课司,额解商税每年172两白银。在他重新调整那里榷收工作之后,收入增加了十成〔37〕。很明显,商税中的许多税收潜能被浪费掉了。

据《大明会典》记载,1578年商税收入是150000两白银,平均每县略超过100两〔38〕。这些资金同田赋合在一起,成为各地起运或存留税收的一部分。

(c)番舶抽分

整个明代,国际贸易从未被认为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个传统确立于明初。海外诸国入贡之时,方许朝贡使团进行商品买卖。洪武和永乐时期,为了显示对外国的宽宏大量,朝贡使团带来的货物经常免除课税,例如1370年的高丽贡使和1403年浡泥国(Brunei)贡使〔39〕。虽然明朝政府拥有购买朝贡使团60%商品的权利,但并不经常这样做。一旦购买时,这些被称为“赏赐”,获利五六倍之多,并包括对朝贡使者个人慷慨大方的娱乐花费在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