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3/24页)

钞关的效率低下并不让人感到惊讶。钞关的运作很不协调,从来也没有任命一位主管有系统地组织工作。官员没有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兴趣。部里的官员仅作为份内之事完成责任,而省级官员却把征收工作看作是本地区的财政负担。普遍的反商业思想阻碍了官僚提高商人的利益,拓展他们商业活动的空间。无论是对日常必需品还是奢侈品,没有人试图使得货物在内陆水运网中更加方便地流通。对于大宗货物和零担货物运输的税收没有进行区分,这仅仅是因为商税的概念还未抛弃。当时有关钞关的资料也反映出了同样的态度。在他们关于运输的描述中,重点一直是短途运输的农业产品,例如阉猪、草垫、豆饼、蔬菜和储运的水果等,很少关注丝绸和瓷器之类商品〔17〕。1526年,皇帝不得不发布诏令禁止钞关向船上储运的柴米课税〔18〕。169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报说崇文门税关公布的则例中包括多达3000项属于不同商人税目,“每失报一纱一裙,通罚全单而又倍之”。他又说“见南中关署有书刊碑,漏货一件,通没一船货物之半入官”〔19〕。

钞关的工作人员很多。按照清代一条记录,晚明的淮安关,专职人员有12名官员和14名吏胥,加上11名佐贰及其吏员,还有212名书办〔20〕。这个机构的规模几乎等同于户部。但是从职责的分配上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员的工作只是逐条计算、登录各项船料。同所有明朝机构一样,钞关供给也从地方征用。北新关的记录表明,许多书办不给工食,钞关也要求里甲提供不给工食的隶卒,也要委任乡村代理人员对其辖区内1200艘船和3500名坐商按季度收税〔21〕。总之,钞关的工作由于农村经济的性质而受到限制,并不适合执行更加复杂的财政任务。

表16 1599—1625年8个钞关的税额(单位:两)

钞关 1599年 1621年 1625年
北新关 40000 60000 80000
浒墅 45000 67500 87500
扬州 13000 15600 25600
淮安 22000 29600 45600
临清 83800 63800 63800
河西务 46000 32000 32000
崇文门 68929 68929 88929
九江 25000 37500 57500
总计 343729 374929 480929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的钞关课额列于表16中〔22〕。从中我们看不到关于运输大宗货物的信息。

16世纪晚期钞关税额为340000两左右,这仅是一种指标。1600年北新关报告其课税超过了42000两,到1611年其定额增加到了49700两〔23〕。有些时候征收又低于指标。赵世卿(1602—1610年任户部尚书)曾报告说在1597年八个钞关原额每年共征银325500两。1601年,降到266800两,大约比定额少了76900两〔24〕。

钞关的收入用于很多方面,例如供给钞关附近的军事卫所,铸造铜钱,赈灾备荒和营建宫殿。有时某个钞关要将其征收的税款用于某个特定的机构,其他的钞关则把税收分送各处。有时朝廷命令钞关征收一定数量的铜钱,然后上缴到皇城内的广惠库(参见第一章第一节)。在16世纪70年代,规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仓库,由户部监管,供应给北方边镇。但此后,临时权宜的解运仍然继续〔25〕。1580年太仓库的账册表明当年从钞关那里仅收银162299两,大约是定额的一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