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2/24页)

这七个钞关的总收入,再加上京师崇文门的税收收入,为了统计的原因而形成了一个单独的“体系”。由于这项收入通常都被认为来自于船钞,从而产生了所有收入都是来自钞关税的错误印象。实际上,这只是户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商业税收。

崇文门税关自然不在某个码头。在16世纪晚期,一般的做法是北运京城的货物在临清和河西务两个钞关交纳部分税收,到达京师时,在崇文门补交余额。尽管崇文门收入也包括对路过的骡车、手推车运输的货物征收的可观的小额现金收入,但将崇文门税关纳入这个体系中并不合理〔6〕。

这些钞关征收的税额通常都很低,但公布的则例并不包括管理者向商人索取的额外费用。而且其管理十分不统一。虽然腐败现象比较普遍〔7〕,但还是有一些诚实的官员,他们在某些场合的正直给欧洲观察家以非常深刻的印象〔8〕。管理不当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协调。钞关的工作包括公布税收则例和确定每个码头的税收定额。前者意味着要将固定的税率适用于多样的商品,后者要求税关官员保证定额税收。这种不协调源于帝国早期的政策〔9〕。

因为没有税收则例得以保存下来,我们只能从一些资料零散的条目中得到一点官方税率的信息。一部清朝的地方志提及明朝临清钞关公布的税收项目写满105张双面纸,有1900条之多〔10〕。税率也很合理。在17世纪早期的淮安钞关,将运输船只分成两等,以便征收船料,但这些资料中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定义等级,只是规定一个等级收银0.058两,另一个等级收银0.029两〔11〕。在另外的事例中,船的宽度是5尺,暗示着载重量不会超过15吨,税额很低。然而似乎每通过一个钞关时,通行费重复征收,未载货的船只也不能免除。在16世纪晚期的北新关,钞关税实际上成为商税的一部分,税率徘徊于0.2%至3%之间。草席和锡箔的税率最低,黄铜的税率最高〔12〕。

在商人看来,最不利之处就是远距离运输的货物要重复纳税。官员们也可以在“报效”的名义下强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税收。1583年,一位御史指出,运往北方的货物进入运河,临清关抽税60%,到河西务抽补40%。但至京师崇文门又要全部重征一次,这里的征税官员根本就不承认其他钞关的税票〔13〕。在一些码头,货物出店进店都要纳税。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后来所有运输的货物都被固定征收双重的税款,甚至未榷之货物也包括在内〔14〕。在16世纪晚期,从浙江运到北方的一船500石的白粮要在十二个不同地方缴纳关税、杂费。总额达70两白银,约为商品本身价值的20%。虽然白粮主要是用来满足皇帝的需要,但税费也要交纳〔15〕。

直到16世纪中期,钞关课额是比照以前的实际解额为基础来确定的,未必以最高额为标准,但应该被认为是最合理的。正常情况下,征收者完成额度是没有困难的。虽然理论上,官员如果超额完成征收任务就有被提升的机会。实际上并非如此。在道德被认为比效率更为重要的时代,过早打破税收记录的官员更可能被批评为自私自利,滥用权力,还会给继任者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有明一代,没有哪位官员因为试图增加税收而受公众尊敬。从当时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被分派到钞关的官员仅仅满足于完成定额。实际上,户部尚书周经(1496—1500年在任)在考核官员时对于那些课额多者给予下考〔16〕。

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国家支出急速上升,钞关的课额也相应增加,课额的评定也是非常主观、武断,这导致了混乱,加剧了不法行为,征收也出现了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