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力的挖掘(第2/6页)

随着苏区的巩固发展,苏维埃的经济政策确实面临着一些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打土豪财政的结束,相对正规的财税制度的建立,使发展生产成为保障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必要条件,对此中共领导人不能不认真应对。1933年5、6月份,张闻天、博古相继发表文章,根据莫斯科的指示对经济政策实施调整,一方面继续强调:“我们党的任务是在集中苏区的一切经济力量,帮助革命战争,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在这中间巩固工农在经济上的联合,在经济上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造成非资本主义(即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提和优势。”同时鉴于苏区的实际状况,客观指出:“苏维埃政府现在还是非常贫困,它没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大规模的生产。在目前,它还不能不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它甚至应该采取种种办法,去鼓动私人资本家的投资。”“苏维埃政权同某些资本家可以订立协定,甚至给他们以特别的权利,使他们发展他们的企业,扩大他们的生产,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是有利的。”[113]文章强调对地主和资产阶级要区别对待,“苏维埃政权对于这两个阶级的态度不应该一视同仁的,对于地主我们采取坚决无情的消灭地主这一阶级的政策……至于对于资产阶级,那就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消灭资产阶级的政策是不适当与不能采用的,所以,‘左’的空谈消灭资产阶级是有害的”。[114]

应该说,从原则上看,苏区对私营工商业一直采取了保护和奖励政策。1929年3月,红四军在汀州发布《告商人及知识分子》,明确宣布:“共产党对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税杂税,保护商人贸易。在革命时候对商人酌量筹款供给军需,但不准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一概不没收。”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商人条例》规定:“商人遵照政府决议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缴纳所得税者,政府予以保护,不准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装团体,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骚扰商店。”[115]1931年8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杭武第六区发生擅将商人货物拘押、拍卖事件发布《允许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通知,严厉告诫不要实行自我封锁的“自杀政策”,指出:

商人虽是剥削分子,但在这土地革命时期中,是以铲除封建剥削为主要任务,对于商人,当然不能够照对豪绅地主一样加以打击,所以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法令(如劳动法,土地法等),不勾结敌人作反革命,不操纵与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

通知强调这种随意拘捕商人、没收商品的行为,“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认识到:“经济政策中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116]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对商业贸易的维护态度,另一方面也显露出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的苏维埃各方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抵触。事实上,由于商人被认为是剥削分子乃至敌对阶层,对于基层政权而言,他们很难分清楚其与地主间的区别,而筹集款项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击商人成为现实。所以,在苏维埃的商人理论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

中共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后,循着正规化、长期化的思路,对维护苏区经济的活力给予较多重视。1932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但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合同,认为与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条件相违反时,有修改和停止该合同之权。”[117]为发展苏区的社会经济,充裕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除鼓励私人投资外,还于1932年8月颁布《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私人资本可以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财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地“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检查各地政府有无破坏经济政策的行为,如胡乱没收商店,乱打土豪,限制市价,随便禁止出口等,如发现有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纠正或处分”。[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