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惩罚(第2/5页)

当时关于性欲,尤其是婚外性欲之合法性的观念,绝大多数是由男性表达出来的(或通过男性表达,因为他们能当上抄写员与作家)。当这样的观念公开表达时,通常以一种滑稽的形式出现。例如1631年,国王的印刷商罗伯特·巴克就因为他的雇工印出的一版《圣经》中漏掉了第七诫中的“不”(not)字[这可不是无意的错误,不同于那种把一行诗中“上帝之伟大”(God’s greatnesse)印成“上帝之伟臀”(God’s great asse)]而遇到了大麻烦。不过,更常见的情况是他们在私底下表达,尤其是在面对惩罚的威胁时。例如,1576年5月,迈尔斯·霍恩与伊丽莎白·鲍威尔因为在南华克的酒馆发生性行为而被捕,并被移送至感化院,他们对此的回应只是“我们在做之前就已经情不自已”。17世纪早期一个萨默塞特郡的农夫在与情人亲热时被发现,并被告知“他们必须因其行为接受惩罚”,而他同样毫不慌张地予以反驳:“你们之前没见过两头牛交配吗?”1636年,一位埃塞克斯郡的牧师被控亲吻另一位女性,他以相似的方式为自己辩护:“新的牧场让牛犊更壮,外面一个抵得上家中两个。”一位下层的伦敦人在1632年将这些片言只语的大意总结为:“只要双方同意,偷情就不是罪过。”即便在婚姻之外,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也应被视为一种无罪与自然的愉悦。

男男女女们对于此类行为最普遍的辩解就是他们准备结婚。其时一位历史学家说道:“一旦他们结婚在即,束缚性行为的条条框框就瓦解了。”我们主要是从当时的案件中得知恋爱双方对于彼此的这种承诺。事实上,在这些案件中,恋爱随后都告吹,而当事人则被控有偷情或私生子;但显然,双方往往是在作出婚姻承诺后发生性关系,尽管在平时他们(或至少他们一方)也相信一旦女方怀孕,双方就会结婚。例如,多萝西·科尼什的情人

在第二次与她交欢的时候于备忘录上记下时间,计算一旦怀孕,孩子何时出生,这样她就可以放心——如果她能证明生下了他的孩子,他就会娶她。

而当1602年威尔特郡普莱特福德的米莉阿德·戴维斯生下克里斯托弗·文森特的孩子后,她同样告诉法庭,

鉴于克里斯托弗与她同生在一个教区,又是左邻右舍,而她是在他的劝说与请求下与之同房的,因此她自然而然地期望他会娶她。

通过这一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性监管的局限性。毕竟,这不是一个把男女强制隔离开来的社会。多数人在他们二十岁中期或后期都保持单身,他们已经积累了技能与积蓄,已准备好步入婚姻,养家糊口。在社会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男性与女性愈加频繁地自由交往——工作、社交以及明里暗里相互追求。即便在乡村教区,情况也是这样,而伦敦尤其如此,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世界,充斥着各种非法勾当与猎艳偷欢:妓院、流莺、酒馆、旅店、教堂、剧院、集市、市场以及街道,都涌动着陌生人。

无数通奸者、偷情者、卖淫者与鸡奸者肯定都逃过了监管,其他不少人则躲过了公开惩罚。历史学家们同样指出了这一管制体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惩罚,而权贵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许多贵族与绅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担心受到指控(事实上,1593年下议院议员们拒绝以鞭刑来惩罚拥有私生子的人,因为担心它会“加诸绅士与贵族身上,而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时法律会被滥用,但往往收不到什么效果。上述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这种提醒同样适用于研究历史上大多数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统),因为它们反映出权力如何在社会内部分配:在男人与女人之间,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各种思想权威与社会权威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