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背景(第3/4页)

但这并不可能。只要人类停留于堕落状态,性生殖自身就会将罪恶代代相传:“此种罪恶与生俱来。”即使在婚姻中,男人与女人都得时刻对此保持警惕,那种无节制的、不纯洁的或不为了繁衍后代的性行为会带来罪恶。对每一个基督徒而言,在其一生中,性的戒律都有着基本、绝对的必要性。

正是这些教义,教会在扩张地盘之时都试图将其灌输给追随者。在英格兰,现存最早的盎格鲁-撒克逊神职人员手册(追溯到7至11世纪)就通过图解详细描述了众多各式各样的性罪恶,包括一个人进行的、异性之间以及同性之间的行为,平民与神职人员一旦犯罪,就会面临各种相应的惩罚——数月或数年的禁食、鞭笞、离婚、失去神职。基督教道德标准的传播对于民众观念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神职人员的压力下,贵族纳妾的习俗逐渐衰微,而教会对于一夫一妻制的定义也慢慢得到普及。

在中世纪中期,性戒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在11至13世纪之间,西方教会在此方面极大地扩展了自己的权力,这跟它在社会与思想文化领域支配力的日益增强是一致的。在整个欧洲,关涉性与婚姻的教会法律定得非常详尽、正规与严厉,遍及神职人员与平民、国王与农民。举例而言,正是在这一阶段,教会领袖们开始协力推行一场日益成功的运动,强制规定所有的神父必须单身,抵制神职人员婚姻。教会自1100年左右建立常设法院后,同样在一般民众中改革了对于性犯罪的惩罚。过去主要是秘密告解(private confession)与临时审判(ad hoc jurisdiction),现在则变为一种日益强大的公开审讯体系。最后,城镇与都市的兴起导致了对于城市中通奸、偷情以及卖淫行为的新的惩处方式,与原来的王室、采邑以及教会司法体系并行于世。

到了中世纪晚期,偷情行为不断地受到的一张密不透风的司法之网的监督。审理性与婚姻的诉讼成为了英国教会法庭主要进行的事务:在13世纪晚期,据存世文献所载,此类诉讼已经占据了所有诉讼的60%-90%,而大多数15世纪晚期与16世纪早期的证据也显示出,防止通奸、偷情与卖淫乃是当时的关注焦点。至于惩处手段则因时因地而异。在14世纪的罗切斯特,男人女人们有时被送去朝圣以为自己赎罪,他们被要求向穷人提供救济,或通过交罚金来为自己减刑。最普遍的惩罚就是鞭笞,在大庭广众之下反复进行,地点在教区教堂与市场的周边,以使整个社区的民众都可以目睹。此类罪行同样要受到城市法院的惩罚。在1439年的考文垂,治安法官们命令一个帽匠威廉·保莱与他的情人在一辆敞着的马车里公开穿过整个城市,“以此惩罚来警诫恶行”,从今往后,所有的私通者都要得到这样的下场。在伦敦、布里斯托尔与格洛斯特,人们在主要的市场造出一种特别的公共“笼子”,把卖淫者、通奸者以及好色的神父关在里面展示;在别的地方,人们用马桶椅(cucking-stools)来惩罚妓女。至少从14世纪晚期开始,针对性犯罪者的专项行动就已经成为常态,这之下则是更为常规的对于不贞之举的监督。此外,一系列惩罚市民的复杂仪式得以建立起来,用来针对已经定罪的妓女、老鸨与通奸者。严重的罪犯将在整个城市中游街示众,穿上象征耻辱的衣服,一路伴随着嘈杂的锅盆敲击的铿锵声。有时他们还会受到鞭打,戴上颈手枷,剃掉头发,或者被驱逐出城。

纵览整个中世纪晚期,此类惩罚手段如此频繁地得到施行,其实正意味着偷情行为的持续存在。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不少人认为,偷情行为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罪恶,这见于一位12世纪埃克塞特主教的记载,虽然在1287年,此种观念被认定为异端,但它一直存在。对于那些堕入爱河以及时常鬼混的年轻人来说,这一观念尤其容易接受。正如一位早期都铎教会的领袖所抱怨的:“在许多人那里,这完全不算罪恶,而是一种消遣,一种嬉戏,一种青春之举——不该被指责,而应被默许;不该受惩罚,而可被取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