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背景(第4/4页)

同样,官方对于性戒律的态度也明显有所保留与权变。直到中世纪中期,未婚同居关系无论在神职人员还是平民中都很平常,并且一直持续到宗教改革。教会本身的婚姻法对于偷情行为的定罪情况更为复杂,此一法律制定于12世纪(在英国一直施行到1753年制定《婚姻法案》时才发生变更)。这一法律对于双方结婚的全部要求,就在于适婚男女以现在时态的话语来交换誓词(如果他们用将来时态,那么,发生一次性行为就能确立他们在法律上的结合)。因此在理论上,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而现实中教会试图阻止与惩罚所有迅速、不规范以及秘密的婚姻形式,并逐渐获得了成功:在中世纪晚期,婚姻已形成一套规范,要公开展示,提前准备,由牧师于教区教堂内主持,在当地民众面前见证。不过说到底,那种观念永远没有完全消失,即必须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是否在上帝面前结为夫妇(第二章会论及此)。最后,公开卖淫得到了容忍,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作为一种必要的罪恶。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一种论调流行开来: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正如一个中世纪流行的比喻所言:“移走了下水道,宫殿里就会充满恶臭……抓走了妓女,这个世间就会遍布鸡奸。”

尽管如此,时代的主流乃是对于婚外性行为更为严苛的控制与惩罚,世俗权威如此,教会权威亦然。纵观整个中世纪,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基督教规范与民众观念之间的分歧持续缩小。虽然民众可能抱怨性戒律的种种限制,或者受其压制而愤恨不平,但其影响力无所不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