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背景

我们越往前回溯,记载就越为零散。大多数记载已经佚失,存世的则往往疏略,因此我们仅能隐约窥见当时的行为法则。不过大旨是清楚的:非法性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的确,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此种法律主要关心的是维持父亲、丈夫以及上层群体的荣誉与财产权。同样的观点支撑着日耳曼部落的司法,他们在罗马帝国晚期从西欧至不列颠群岛星罗棋布:法兰克人、哥特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及其他。最早的英国法典始于这一时期,因此它呈现出这一社会中的女性被买卖交易,并且一直生活于男性的监护之下。即便是在有关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案例中,司法体系也主要关注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赔偿,因为他与对方的女性财产发生了非法的性行为。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典(602)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额罚金之外,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一位妻子,然后将她带到别人家中”。无论如何,非法的性行为本身越来越受到憎恶,并且会导致严厉的个人惩罚。阿尔弗雷德大帝的法典(893)认定此种行为合法:任何一个男人当他发现另一个男人“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关在门里或在同一张毯子下,或者与其婚生女或亲姊妹如此,或者与其母亲如此”时,他可以取其性命。克努特大帝的法典(1020-1023)甚至禁止已婚男子与自己的奴隶私通,并且规定奸妇将被当众羞辱,失去她们的财产,耳朵与鼻子被割掉。

此种惩罚之严厉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也与其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社会不断巩固的地位相应。虽然从记载来看,耶稣并未就这一话题发表过很多意见,但他显然不会容忍通奸或滥交,而他之后的教团领袖则逐渐发展出越来越严苛的性道德教义。在此一过程中,他们广泛援引大量早期学说,其结果就如同一位学者所言,“一种异教与犹太洁净条例(purity regulation)的混合,包含原始时代对于性与神圣之关系的信仰,还与斯多噶派的性伦理有关,这些东西被一种(新的)教义理论的拼凑物给黏结在了一起”。作为希腊-罗马哲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派别之一,斯多噶派普遍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这种将性视为粗野与亵渎的怀疑态度也贯穿着希伯来圣经。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并且有时(尤其在《雅歌》中)歌颂夫妻性爱,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其他形式的性行为则会引发对于污秽更深的恐惧。上帝对于这一点的指示非常详细与明确。“不可奸淫”是其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祭司的女儿若去私通,就要被活活烧死。如果一个男子与一个经期的女子同房,“二人须从民中剪除”。如果任何一个男子与未婚少女苟合,上帝的旨意乃是“你们要把这二人带到城门,用石头打死他们”——“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