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族的创建(第4/9页)

“民族欧洲”的思想家们对付小民族的民族愿望只有三种选择:否认他们的合法性,甚至索性否认其民族的存在;把他们的强烈愿望变成要求地方自治的运动;将他们作为不可否认但又不能处理的事实接受下来。日耳曼人对斯洛文尼亚等民族以及匈牙利对斯洛伐克人的处理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这种态度一定要与社会革命家的态度区别开来。社会革命家根本不承认民族主义有何重要意义,因而他们对民族主义采取单纯的实用观点。对马克思来说,1848年匈牙利人和波兰人的民族主义是好的,因为是站在革命那边;捷克人和克罗地亚人的民族运动是坏的,因为客观上是站在反革命那边。但我们无法否认这些观点里包含一种大民族成分,尤以极端沙文主义的法国革命家最为突出(布朗基主义者就很明显)。甚至在恩格斯的看法里也不能轻易否认具有这种成分。]加富尔和马志尼对待爱尔兰运动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然而这样一个具有不容怀疑的广泛群众基础的民族运动,竟被加富尔和马志尼排除在他们的民族主义模式之外,实在是非常自相矛盾、非常荒谬之事。形形色色的政治家被迫对捷克人采取第三种方式。1848年后,捷克人的民族运动不是辩论一下就能了事的,虽然他们并未想到要争取完全的独立。政治家们对这种运动只要可能,便会根本不予置理。几个最早得到一致公认的“单一民族”国家中,有几个实际上是“多民族”国家(例如英国、法国、西班牙),几乎没有外国人会不怕麻烦地去注意这点,因为威尔士人、苏格兰人、布列塔尼人、加泰罗尼亚人等等,既没有造成国际风波,也没有对他们本国的政治造成很大的麻烦(也许加泰罗尼亚人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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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创造民族国家的运动与“民族主义”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是缔造一个政治产物的纲领,声称它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毫无疑问,许多人出于某种目的认为自己是“日耳曼人”,但他们所指的日耳曼并不是单一的日耳曼国家,一个特别样式的日耳曼国家,更不是指一个涵括所有日耳曼人居住地的地方,就像过去民族歌谣里唱的,西起默兹河(Meuse),东到涅门河(Niemen),北自丹麦海峡[贝尔特(Belt)],南至阿迪杰河(Adige)。如果说俾斯麦拒绝接受“大日耳曼”计划就意味着他不是一个日耳曼人,而是一个普鲁士“容克”和国家公仆,俾斯麦是不会承认的,与俾斯麦情况相似的人也会加以否认。俾斯麦是日耳曼人,但不是一个日耳曼民族主义者,或许他也不是一个“小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虽然他统一了全国。(除了原属神圣罗马帝国的奥地利帝国地区,但包括普鲁士从波兰取得的土地,这块土地从未成为德国的组成部分。)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发生歧异的最严重例子是意大利。意大利的大部分地方是萨伏伊国王于1859—1860年、1866年和1870年统一的。从阿尔卑斯到西西里的整个地区,只有在古罗马时代才有单一的行政管辖(梅特涅非常正确地将其称为“仅仅是地理名词”),在此之前历史上别无先例。在1860年统一运动进行之际,日常生活中真正说意大利语的人估计不超过2.5%,其余人说的方言与意大利语相距甚远,远到意大利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派往西西里的学校校长,竟被当地人误认为是英国人。[7] 在当时认为自己基本上是意大利人的比例也许比以往要高,但仍是少数。无怪乎马西莫·德·阿泽利奥(Massimo d’Azeglio,1792—1866,意大利复兴运动主要人物,萨丁尼亚王国首相)会在1860年惊呼:“我们已经缔造了意大利,必须接着缔造意大利人。”

尽管如此,代表“民族理想”的运动,不论其性质、纲领如何,都发展壮大了。及至20世纪初,民族纲领已形成了标准模式(和极端模式),这就是各“民族”有必要完全独立,成立领土上、语言上同属一个民族的世俗国家,也许是共和制或代议制。[犹太复国主义(Zionism)以其非常极端的主张清清楚楚地说明了这点,因为犹太复国主义的意思,就是一个历史上完全是在共同宗教活动中形成统一的民族,要拥有一块领土、创造一种语言并使这个民族的政治结构永久化。]不过,19世纪中期的民族运动经常不(甚至正常情况下也不)代表这个模式。不过这些运动或多或少包含某些模棱两可的政治变革,也正是这些变革才使它们成为“民族主义”运动。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这些变革,但是要避免“后见之明”的错误,同时要避免将振臂高呼、口若悬河的民族主义领袖的思想,与其实际追随者的思想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