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鸦片战争前澳门的司法管辖问题

葡萄牙人并非历史上最早移居中国的外国人。在依靠自然动力航海的时代,来自南海的蕃舶每年乘春夏的东南季风航达我国,而出航则必须等待秋冬的西北季风。故异域人在华南沿海港口城市居住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外国人的聚居区,唐宋时代被称为“蕃坊”。在历史上,居于“蕃坊”的移民长久保持着他们自己的风俗与文化,甚至有“蕃长”管理蕃坊事务。但在历史上,“蕃坊”一直处于历代中国政府的管理之下。

自16世纪中叶澳门成为葡人居留地以后,澳门逐渐发展出一种与既往“蕃坊”不同的管理模式,即双重管辖权:中国广东地方官府管理澳门全境,兼理华葡词讼;而葡人首领则管理葡人社会。

广东地方官府兼理澳门华、葡两族由来已久。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1613—1614),明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与澳葡当局相约五事,勒石永禁。天启元年(1621)明在前山寨(注:前已提及,澳门葡人习惯上称之为Casa Branca(“白房子”)。)设立官佐。清入广东后,继续在前山寨驻军如故。雍正三年(1725)为制御澳葡,除沿袭前明澳葡房屋不许增盖的规定以外,清政府又下令阖澳所有商船均编列字号,计二十五艘,可减免丈抽。今后只许维修顶补,不许增添。

清广东当局认为,“外夷内附,虽不必与编氓一例约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绳尺,使之遵守”。雍正八年(1730),两广总督郝玉麟提出,澳门民蕃日众,而距县辽远,遂仿明代设置澳官体例,设香山县丞一职,驻于前山寨。次年香山县丞进驻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广东当局又认为县丞职位过低,不足以制澳,提出设府佐一员,“事理澳夷事务”,“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凡驻澳民夷,编查有法”。吏部根据乾隆帝的指示,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兼理民蕃”。但考虑其职责过重,于是令原驻前山寨的香山县丞移驻澳门,“专司稽查”,而民蕃一切词讼则须详据同知处理。(注:见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赵春晨校注本,第73—76页。)

鸦片战争之前,在澳葡人享受相当程度的自治权,明清政府允许他们与葡萄牙保持政治上的联系。雍正三年(1725),按两广总督所请,清政府规定,澳门“其西洋人头目遇有事故,由该国发来更换者,应听其更换”。(注:同上书,第73页。)乾隆初,两广总督策楞向朝廷奏报云:“澳门地方,系民蕃杂处之地”,“据夷目禀称,蕃人附居澳境,凡有干犯法纪,俱在澳地处置,百年以来,从不交犯收禁”,“一经交出收禁,阖澳夷目均干重辟”。又云“臣等伏查,澳门一区,夷人寄居市易,起自前明中叶,迄今垂二百年,中间聚集蕃男妇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夷王分派夷目管束。番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重则悬于高竿之上,用大炮打入海中;轻则提入三巴寺内,罚跪神前,忏悔完结。惟民夷交涉事件,罪在蕃人者,地方官每因其系属教门,不肯交人出澳,事难题达”。(注:同上书,第89页。)澳门在这种统治模式之下,其葡人社会的管理当局,即夷目不仅由葡人担任,而且接受葡王委任。

这种管治实际上是一种双重交叉的模式。广东地方当局虽然兼理澳门华葡两族间的词讼,但案件凡有涉及在澳葡人之处,则须知会澳葡当局处理。因此只要澳葡当局推诿消极,则词讼便不能顺利解决。上述五份档案反映出的谢清高向葡商贷款一案不能公正处理的根子即在于此。

因此,保护澳门中、外居民双方的合法权利,使居澳葡人遵守中国法律,公正解决双方民间争端的唯一解决办法,应是改变这种双重治权交叉的统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