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清高与居澳葡人有关《海录》口述者谢清高几则档案资料研究(第4/5页)

吵将铺屋把抗”,不让谢清高收取。谢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处”。在这种情况下,吵声称允许谢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银以“扣抵”。谢清高“无奈允从”,于是两年未交租银。不料“吵复串夷目”,报告清地方官府称谢欠租不付。谢清高在禀文中,强调自己欠租已经交清,但“夷人欠蚁血本岜无偿?”

查档案二原文,其中只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当局协助追回谢清高本银的要求。此次在谢清高的再次请求之下,左堂又一次发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咹哆呢·如果与民人谢清高交易,少欠番银一百五十员,刻日照数清还”,不得推搪敷衍,并告诫葡方西洋理事官司“不得偏徇干咎”。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一年八月初二(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编号313,为微缩胶卷第10卷第54份档案,乃军民府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此份档案左下部有部分朽损,但绝大部分内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谢清高再次禀告,要求追还所借本银。此份公文所记谢清高禀报内容较前有所增加。

其一,谢清高租用桔仔围“铺屋一间,居住摆卖”,每年纳租,“二十载无异”。

其二,葡人房东之侄咹哆呢·以自己位于“红窗门”的铺屋为抵押,与谢清高订立协议的时间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银一百五十元计重一百零八两”。其番字借据系亲笔所书,写明“揭后无银偿还,任蚁收伊红窗门铺租,每年该银二十四元抵息等语”。

其三,借方欺谢清高失明,自揭之后,“本利毫不偿还”。而“所按红窗门铺租竟被该夷叔咹哆呢·唦恃强骑墙收去”,并且谢清高所租铺屋租银,“迟纳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绝蚁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余年来,累欠本息已逾三百余两。

其五,谢清高曾“屡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却不理,反遭辱骂”。

其六,谢清高失明,生计窘迫,正赖收还此银以度残年。

军民府新官上任后,查明旧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将谢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银三百余两作速查明,勒限照数追清禀缴”。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后有葡文押签1807 lua 1,即“1807年阴历一月”,与原公文汉文署明日期一致,当为澳葡当局书记人员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编号213,为微缩胶卷第11卷第39份档案,乃香山县左堂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分破损,有个别字无法认读,但基本不影响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县官府再次向葡方通报了谢清高所禀与葡商纠纷的经过。透过所引禀文,可进一步了解谢清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