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视真相(第3/19页)

6.规则第九条剥夺我居住自由权,查日本唯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场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规则第十条性行不良一语,不知以何者为不良之标准,广义狭义之解释界说漠然,万一我辈有持革命主义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污指为性行不良,绝我入学之略,其设计之狠毒不可思议。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其中第一点是值得读者注意的:

“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

这句评论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样的意思:

“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叫作《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接受!”

评论的意思是:因为它起名叫“取缔规则”,“取缔”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这个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要了,总之,一部连名称都叫作“取缔中国人”的法律,无论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是要反对的。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中的最后一点也是值得读者注意的。依照这个规定,日本学校可以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义将和革命党有瓜葛的清国留学生开除,而且不准这些有革命倾向的学生再入读任何日本学校。这无疑是断绝了众多革命派留学生的前途。

但是,从文字上而言,这部法律本来名叫《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为何下发到了旅日华人那里,却改了名字变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呢?

原来,这是日本报纸“标题党”惹的祸。日本报纸在报道这个新闻拟定标题的时候,或许为了吸引读者,或许出于排版原因,总之,日本报纸采用了一个简化了的新闻标题,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简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以下简称《取缔规则》)。

其中,“取缔”二字十分刺眼。报纸一出,留学生和旅日华人哗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没有网络,没有电视、电台,日本政府出台一个新法规,许多清国留学生其实是很难有机会接触到法规的原文的。许多时候,除了读报,甚至要靠口口相传,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难免。

这里有一个不太显眼的陷阱:在日语里面,“取缔规则”的意思是“管理规定”。日语里面的“取缔”两个汉字,并非是“取缔”的意思,而是“管理”的意思。例如,日本企业里面的“取缔役”是“董事长”的意思。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

可是,当时在日本的许多清国留学生,吊儿郎当,日语学得并不精,他们直接把日语的“取缔”理解成了汉语的“取缔”,换言之,他们是把“管理”错误地理解成“开除”和“禁绝”。

这个新规定一出台,顿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清国留学生纷纷扔下课本,蜂拥般冲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课、游行、示威、抗议活动,风风火火,沸沸扬扬。

其中,依据张篁溪在《1905年留日学生罢课运动始末》的记录,以秋瑾为代表的部分清国留学生,鼓动全体清国留学生罢课回国,一些清国留学生更是组成了“纠察队”,带上棍棒武器,满东京跑,看到清国留学生就威胁他们:“你回不回国?”说“不回国”的,立即被群起围殴之。

但是,终归还是有明白人。黄尊三《三十年日记》记录了有一个清国留学生站出来说:“我们连那个所谓《取缔规则》的原文都还没有读过,发什么怒呢?我们是否应该先调查、研究,搞清楚之后,再反对也不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