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直视真相(第2/19页)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国学生来者日众,良莠不齐,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复遍设不完全之学校相引诱,实于教育名誉有碍,因拟订一规程以整肃之,其用意虽极美善,而其内蕴非可揣测。奴才即亲告文部省:整顿学校,固所愿闻,

但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准文部省所拟章程十五条抄稿送来,寻读全文,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旋即公布……”

杨枢的这份奏折,翻译成现代中文,是以下的意思:

“……日本文部省考虑到中国到日本的留学生越来越多,这些人良莠不齐,而日本有坏人,开办了不少野鸡学校,引诱中国留学生去读,真是败坏学风,因此,日本政府打算立一个法,整一整这个歪风,日本政府的用意良好,当然,至于日本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我就不知道了,于是,我亲口告诉日本文部省:整顿学风,当然是好事,但是因为对我中国的学生有直接关系,所以我希望贵国能在这个法律公布之前,先给我看一看。于是,他们果真就送给我看了,我看了之后,觉得那条文确实是整顿学校、监管学生的,没有虐待中国留学生的意思,于是,我就同意日本颁布了……”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 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一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四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第九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监管。

第十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过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录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1905年12月15日,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在《读卖新闻》上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

木场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名为《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的社论,其对《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

1.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损辱我国权故,日本人留学于欧美各国者,宁乏人?何以不闻某国有取缔日本学生之规则?即我国人留学他国者,宁止一日本?何以不闻某国开日本之先例?别为规则以取缔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视我国权也。

2.此规则之名,原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也,不过恐我国不认,姑为朝三暮四之计,去韩留清之尔,夫其使我与受被保护之韩国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规则第一、第四条言入学、转学需要经公使之介绍、承认,明侵害我入学自由。

4.规则中有侵害我书信秘密自由之件。

5.规则中有学生卒业后将姓名通告于我国政府,清其登用之语,使日本人欲结好我政府,愚弄我学生,以握我教育权,且渐干预我用人行政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