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第4/13页)

防止偏好发生变化

在经济领域,偏好或“喜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外生变量(Stigler and Becker, 1977)。但是马奇(March, 1978)指出,理性选择既包含对自身未来偏好的猜测,也包括对现实行为将导致后果的估计。个体总是试图改变自身的未来偏好——不论是通过弗洛伊德式的对欲望和冲动的压抑还是升华,抑或借助于其他手段。

认识到个体会试图影响自身未来的偏好,这使得长于深思的观察者去思考“意志的弱点”这一哲学问题,或者基于人类意志而产生的理论所具有的一些矛盾之处。但是对于政府这样一个其领导人不断变动的集体实体,也许它当前决议的部分意图就是要对未来的选择加以限制,这一点是毫不为奇的。固然,一个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尤其是持有不同信仰主张的政府,并不必然就是现任政府功能的自然延续。但是事实上,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对宪法进行修正的确是很难的,部分因为共和国的奠基者们担心执掌权柄的人并非总是道德高尚之士,因此必须对其后继者的胡作非为加以防范。[4]一位美国青年曾经问本杰明·富兰克林:前殖民地时期建立的是什么样的政府?据说富兰克林答道:“共和国——如果你能维持住它的话。”

在政府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而言,拥有权力的人都与制宪一事无关。但在一个多元、竞争的体制中,政府中在任的任何党派和团体都可能很快地按照政治规则沦为在野的角色。因此,任何计划周详、忠于职守的民主政府都将面临一个问题:即在它下台之后,如何使其政策继续得以贯彻实施?对此,国内政治中一个常见的办法就是进行大规模、长时段、耗费巨资的项目建设。通过扩大社会计划,一个社会民主政府将创造出新的公众预期和储蓄模式,这样,即使其下届政府更趋于保守,也难以改变其既定政策;如果一届政府力图加强国防力量,从而启动购买军火的长期计划,那么即使下届政府不那么好战,或者更为自负,也很难对国防预算进行削减。

由于这些案例都属于国内政策问题,而与国际协议没有多大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不同偏好的继任政府都可合法地对这些公共项目加以修改,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是很难或是不可能做到的。然而,一旦国内政策成为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再要加以修改就会困难得多,继任政府必须遵守历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议,否则就要冒遭到国际报复的风险。

这一问题在发生革命的国家表现最为尖锐。例如尼加拉瓜的桑地诺政府为了维持信誉,被迫承担了前索摩查政权所遗留下来的巨额债务。这与我们的主题——涉及发达市场国家在内的国际机制——是不无关联的。例如,战后初期,美国国内孤立主义势力仍然很强,执政的国际主义者担心继任者可能会减少美国在海外的卷入,为此他们创立了诸多国际机制,部分作用就在于束缚未来孤立主义政府的手脚,使之继续卷入海外事务。拟议中的布里克尔(Bricker)修正案试图修改宪法,要求不仅仅是正式条约,许多国际协议的签订也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这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势力试图避免美国过多卷入国际机制的一项重要努力,在当时,美国卷入国际机制的程度是如此之深,甚至连保守派领袖都不得不表示支持。[5]

在本书第三部分对战后国际经济机制的描述中,也能找到这种试图制约未来政府行动的例证。国务院努力通过《英美石油协定》,以确保战后原油进口(见第八章),尽管并未成功,但这种行动的确意在防止未来政府实行石油进口配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则提供了又一个例子。多边贸易协议的达成促使各国实行关税的双边减让,使得后继政府很难重新提高关税。通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各国不仅可以影响他国的行为,而且可以限制继任者的行动自由。无独有偶,1971年以前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的钉住汇率机制也限制了各国未来政府实行通胀的企图,只要各国在经常账户出现赤字时仍需向国际融资贷款,这种限制就将始终存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