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第3/13页)

公司行为的理论清楚地表明,满意的原则并未脱离常规,无需对其加以修正,恰恰相反,这种假定实属明智之举。如果一个庞大组织的领导者要求该组织服从古典理性的标准,这将是愚蠢也许近于疯狂之举,必将使该组织陷入瘫痪,除非其下属能够骗过其领导,使他认为该组织已达到了不可能实现的古典理性的标准。这一论断对于政府来说更是如此,因为政府的组成更为庞大,目标也更为多样(而且经常互相矛盾),成败也更难衡量。无论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家(Morgenthau, 1948/1966)和外交政策的研究者们如何钟爱无限理性的假设,这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罢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政府如果信奉“保留足够多的选择余地”的原则,必将作茧自缚,因为这将造成中级官员无所适从,最高决策者将被琐事缠身而无暇他顾。沉迷于追求政策和行动完全的多变性,将像寻找圣餐和“青春之泉”一样,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如果认为政府也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那么,第六章中就国际机制的功能价值所进行的论述,意义又何在呢?请记住,在理性选择的假设下,由于国际机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它能减少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对政府具有重大价值。机制的存在,能使每一个政府更好地预期对方是否会采取可预见的合作政策。依此理论,政府不再对每一个事件都精打细算,以使其短视的自我利益最大化。放弃这种行为所得到的回报是,它们对他国行为的预期变得更为确定了。

在有限理性的理论下,政府参与和支持国际机制的意愿将会因为以下这样的事实而得到加强,这就是,替代机制的方案不会有想象中的假设古典理性理论是正确的情况下那么有吸引力。行为者在有限理性的事实下无法对每一个问题的所有选择方案都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相反,它们需要简化决策程序,以高效地履行职能。它们所设计的粗略概测规则所导致的结果——不论这些规则是被单方接受的,还是作为国际机制的一部分,与在古典理性行动下的完美结果相比,当然不会更好,而且往往还会逊于后者(除了决策成本因素外)。因此,在单方的粗略概测规则价值与一项机制规则价值的比较中,以及零成本、完美的理性计算的价值与该项机制规则价值的比较中,一般来说,在前项比较中对机制规则价值的肯定要更多。

当我们摒弃古典理性的假设,我们发现并非是国际机制否定了政府进行古典理性计算的能力。真正的障碍是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组织,政府是由人构成的,而每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的选择不是应否服从机制,从而不惜放弃通过不断的计算谋求最优利益的机会,而是究竟要遵守什么样的粗略概测规则。正常说来,单边规则比多边规则更适于个别国家的情况。但是机制规则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对其他行为者产生约束作用。问题是,约束他人行为这一收益,与接受机制规则而非粗略概测规则的成本相比是否更为有利?

因此,如果我们赞同各国政府均须服从粗略的概测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恪守国际机制的成本将比古典理性成为现实可能性的那种情况要低。机制只是以多边规则代替了单边规则,其优势在于可使其他行为者的合作行为更可预期。国际机制既不会加剧政府间的等级秩序,也不是以自身的规则取代各国的自我计算,相反,它们只是提供一系列粗略的概测规则。

将这一论述与第六章的内容相结合,可以看出我们关于国际机制的概念与常用来刻画国际政治本质的自助体系有着多么大的差异。在一个纯粹的自助体系中,行为者对每一事件都进行利益计算,并保留自身的选择权,直至作出决策。当他国陷入困境中时,理性的反应就是趁机提高要价,以尽可能多地捞取利益,索要金钱、石油或军事支持。这种情况在世界政治中,尤其是在敌对国家之间屡见不鲜。但是国际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限制强势国家从这种局势中获利的能力(无论多么短暂)。这种限制所带来的好处绝非某些国家的利他主义行为所致,而是因为机制使各国对自身长远利益的计算发生了改变。如果一个政府珍视其在未来与别国达成协议的能力,那么声誉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而在世界政治中,行为者声誉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别国坚信尽管履约将使它短期内处于不利境地,但它仍能够恪守成约。为此,即使从古典意义上所说的理性国家,有时也会加入到机制中来,遵守机制的各项规则。机制通过提供粗略的概测规则,对于一国政府节约决策成本也具有重大价值。如果哪国政府抛弃某项机制,它自身就必须另行建立一套新的规则,以此来指导其官僚体系的运作。粗略的概测规则所提供的便利,以及长远而不是短视地计算自身利益所具有的优点,促使利己主义的各国政府,尤其是那些深受有限理性限制之苦的政府,更加倾向于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