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与儒家

“中国2000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二者地主不同,一块用作养牛,另一块用作种麦。因为牛群常常跑到麦地去吃麦,给麦地的主人造成了损害。应该如何解决这个纠纷呢?

稍稍熟悉经济学的人都知道,这个故事的提出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他由此推导出著名的科斯定律(又称“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rorem)。科斯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的权利有清楚的界定,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根据市场收益来确定是让牛吃麦,还是保护麦场少养牛,然后协商利益分配。

科斯据此提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他因这一发现而获得了199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现在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提出问题:如果科斯所描述的情况发生在传统中国,儒家将怎样解决这个纠纷?

儒家绝对不会采取科斯的做法,因为在儒家看来,你养的牛跑到别人的麦田里去吃麦,显然是没有道德的事情,所以,能约束住牛的地主就是有道德的人,反之他就有道德上的瑕疵。要解决这个纠纷,唯一的办法是道德约束,“井水不犯河水”。在如此的教化下,养牛地主和种麦地主将各自约束,划疆相处,他们的道德因此得到升华,可是既定资源下的产出潜力则被完全地压制了。

换而言之,儒家的做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科斯的做法是“己所欲,施于人”。

前者思考的起点是“有序前提下的道德约束”,后者则是“规范前提下的效益产生”。

我们可以把这两者的不同抉择,看成东西方商业文明的分野。在儒家伦理之下,道德替代了市场,社会得以在低效率的水平上保持稳定;而在科斯主义之下,业主的产权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资源市场化的自由交易得到鼓励。

事实上,科斯的这一推断是长期思想进步的结果,更早时期的马克斯·韦伯就在自己的著作中,将“人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视为资本主义的一条首要原则。他引用美国思想家富兰克林——他同时是一位企业家和一位政治家——的观点认为:“个人有增加自己的资本的责任,而增加资本本身就是目的。”这从根本上认同了企业家职业的正当性和独立性。

韦伯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行为“首先是依赖于平等的获利机会的行为,其次根据理性的要求,其行为要根据资本核算来调节,并且以货币形式进行资本核算”。而这一过程要得以顺利进行,则需要理性的法治保障,“独立健全的法律和训练有素的行政人员组成的政治联合体是构成资本社会的主导体”。

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这些思想,在儒家伦理传统中都寻觅不到。

中国是全世界最早进行职业分工的国家,早在公元前8世纪就有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可是却在私人产权的认定上,掉进了“道德的陷阱”。当年读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便见他在此处找到了问题的关节:“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核,而考核的主要标准乃是田赋之能否按时如额缴纳,社会秩序之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悖。”

为什么“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