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

可见,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产品价值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按照通常的看法,这些分配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产生出来的关系。诚然,不能否认,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出现过其他的分配方式,但是,人们把那些方式说成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的、未完成的、伪装了的、没有取得最纯粹表现和最高形式的、具有不同色彩的方式。 这种见解中唯一正确的一点是: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这样,不同分配方式的同一性就归结到一点: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和特殊形式抽掉,只注意它们的同区别性相对立的一致性,它们就是同一的。 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 相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 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产品一方面分为资本,另一方面分为收入。其中一种收入,工资,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工人的收入的形式。生产出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总的说来作为资本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这个事实,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物质劳动条件和工人相对立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在生产中,工人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之间,并且工人彼此之间,是处在一定的关系中。这些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这个事实,又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 如果产品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它的另一部分就不会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 另一方面,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末,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当然,可以说,资本(包括作为资本的对立物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总之,就是在论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卷第24章)已经说明过的全部关系。但是,这种分配完全不同于人们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对立起来,赋予它以一种历史性质时所理解的分配关系。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相反,前面所说的分配关系,却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