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竞争的假象

以上已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补偿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产商品时以生产资料的形式用掉的过去劳动的价值部分;一句话,就是加入商品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单个商品只是商品资本的要素,单个商品的价值也同样分割为这些组成部分。 2.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计量工人的收入,对工人来说,转化为工资;因此,工人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上再生产他的工资的;总之,在商品生产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上去的劳动的有酬部分,就是体现在这个价值部分上。 3.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又采取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形式同时又是收入的形式: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一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断采取工资(它总是要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式)、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形式的价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的区别在于:由新加到不变部分即商品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所物化成的全部价值,都属于这个价值部分。如果把不变价值部分撇开不说,这样说是正确的: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加入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在加到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场合,不言而喻,这些都是价值的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存在于体现这个价值的直接产品中,即存在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如纺纱业的工人和资本家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棉纱中。但是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这些价值是由某种产品或商品的生产产生的,但它们是否再转化为相同的产品或商品,工人是买回他直接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还是购买别人的不同种劳动的产品,这与问题本身没有关系。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绞脑汁是徒劳无益的。】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殊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独立的、构成价值的要素,说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调节原产品和工业商品的价值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各种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为矿山而支付的租金,而是取决于获得金属并把它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总量。”(李嘉图《原理》第3章第77页)】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假定资本500的产品价值=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为利润75+地租75。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再假定,这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因而它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是一致的;当我们把这个单个资本的产品当作总资本中一个和它的量相适应的部分的产品来看时,这种一致性总是会产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0%;按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占预付资本的30%,即利润占15%,地租占15%。商品中由新加入的劳动物化成的整个价值部分,等于100v+150m=250。它的量与它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没有关系。我们从这几个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看到,用货币100,比如说100镑来支付的劳动力,会提供一个体现为250镑货币额的劳动量。从这里我们看到,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等于他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的1 1/2倍。如果工作日=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因此,被付给100镑的工人的劳动,体现在250镑的货币价值中。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不外就是这250镑价值。这就是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400上的全部价值。因此,这样生产的、由其中物化劳动的量决定的商品价值250,就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份额的界限。 假定一个有机构成相同,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活的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的资本,不得不为同样推动不变资本400的劳动力支付150,而不是支付100镑;再假定利润和地租也按不同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已经假定150镑的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的可变资本推动同量的劳动,所以,新生产的价值仍旧=250,总产品的价值也仍旧=650。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400c+150v+100m;并且这100m也许要分为利润45和地租55。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极不相同;全部预付资本的量也不相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还是一样。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7 3/11%,利润占预付资本的8 2/11%,地租占预付资本的10%;因此,全部剩余价值略多于预付资本的18%。 由于工资的提高,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在10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而只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也不同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改变了的比例进行分配。最后,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仍旧不变,而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增加了,所以,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把总利润率理解为全部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变动,不管调节这些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250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只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才会产生例外。这不会使规律有丝毫改变,只不过使研究复杂化。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产品本身,不同的就只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它和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相对价值,区别就只在于,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扼要地复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