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3/7页)

不用多动脑筋,就可以看出:这种对于资本利润所作的“庸俗经济学的”说明,实际上会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得出相同的结果;勒克西斯所说的工人所处的“不利地位”,完全和马克思所说的一样;工人都是受欺诈的,因为每个非工人都可以高于价格出售,而工人则不能;就象在英国这里人们曾经在杰文斯—门格尔的使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起庸俗社会主义一样,人们也尽可以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至少同样似乎有理的庸俗社会主义。我甚至推测,如果乔治·肖伯纳先生知道这个利润理论,他就会双手抱住它,一脚踢开杰文斯和卡尔·门格尔,然后在这块岩石上重新建立起他的未来的费边社教堂。 但是实际上,这个理论不过是对马克思的理论的一种改写。这全部追加的价格来自什么地方呢?来自工人的“总产品”。而且是因为“劳动”这种商品,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低于价格出售。因为,如果一切商品都有一种共同的属性,即可以高于生产费用出售,如果唯独劳动是例外,总是只能按照生产费用出售,那末,劳动也就正是低于这个庸俗经济学界作为常规的价格出售。由此落到资本家或资本家阶级手中的额外利润就在于下面这个事实,并且归根到底只能是来自下面这个事实:工人在再生产他的劳动的价格的补偿物以后,还要生产他没有得到报酬的产品——剩余产品,无酬劳动的产品,剩余价值。勒克西斯在用语的选择上是非常慎重的人。他从来没有直截了当地说过,上述见解就是他的见解。如果这是他的见解,那就很清楚,我们这里碰到的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庸俗经济学家,即象他自己所说的,在马克思的眼中“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毫无希望的白痴”的那种人;而是一个伪装成庸俗经济学家的马克思主义者。至于这种伪装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那是一个我们在这里不感兴趣的心理学问题。要弄清这个问题的人不妨研究一下,象勒克西斯这样一个无疑很聪明伶俐的人,怎么竟然一时也会替复本位制这种荒谬的主张辩护。 第一个真正试图回答问题的人,是康拉德·施米特博士,见他的著作《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平均利润率》(狄茨出版社1889年斯图加特版)。施米特试图把形成市场价格的细节既同价值规律又同平均利润率协调起来。产业资本家从他的产品中首先得到他的预付资本的补偿物,然后又得到他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剩余产品。但是,要得到这个剩余产品,他必须把他的资本预付到生产中;也就是说,他必须使用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占有这个剩余产品。因此,对资本家来说,他的这种预付资本就是他为了获得这个剩余产品而付出的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的量。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每个产业资本家。因为按照价值规律,产品是按照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并且因为对资本家来说,制造他的剩余产品的必要劳动,就是那种已经积累在他的资本中的过去劳动,所以,剩余产品是按照生产它们所必需的资本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而不是按照实际体现在它们里面的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这样,每个资本单位所应得的份额,就等于生产出来的全部剩余价值的总和除以所使用的资本的总和。因此,相等的资本在相等的期间内会提供相等的利润,而达到这一点的方法是,把剩余产品的这样计算的成本价格即平均利润,加到那个有酬产品的成本价格上,并按照这个已经提高的价格来出售这两个产品,即有酬产品和无酬产品。这样,尽管施米特认为单个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按照价值规律决定的,但平均利润率还是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