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2/7页)

3、1857年的银行法报告。——1858年的银行法报告。它们是下院委员会关于1844年和1845年银行法的影响的报告,附证词。——引用时题为:银行法(有时也题为:银行委员会),1857年或1858年。 第四卷——剩余价值理论史,只要有可能,我就着手去编。

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我不得不和那些自以为已经“在洛贝尔图斯那里发现马克思的秘密源泉和把洛贝尔图斯看作马克思的一个卓越先驱者”,因而大喊大叫的先生们约定,我让他们有机会表明,“洛贝尔图斯的经济学到底能够提供什么”;我要他们证明,“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但是,那些当时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出发,但照例决不是从科学原因出发,把这个善良的洛贝尔图斯吹捧为经济学上的特大明星的先生们,毫无例外地没有作出回答。相反地,另外一些人倒认为值得下点功夫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威·勒克西斯教授在批评本书第二卷时(《康拉德年鉴》第11卷1885年第452—465页)提出了这个问题,虽然他不想给予直接解决。他说: “如果我们对不同种类的商品单个地进行考察,如果它们的价值必须等于它们的交换价值,而它们的交换价值必须等于它们的价格,或必须和它们的价格成比例,那个矛盾〈即李嘉图—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和相等的平均利润率之间的矛盾〉就不可能解决。”

照他看来,那个矛盾只有在以下的场合才可能解决,那就是: “放弃用劳动来计量各种商品价值的做法,而只考察商品生产的整体,只考察它在整个资本家阶级和整个工人阶级之间的分配……工人阶级从总产品中只获得一定的部分……落到资本家手里的另一部分,照马克思说来,形成剩余产品,也就是……剩余价值。然后,资本家阶级的各个成员把这全部剩余价值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分配,但不是按照他们所使用的工人的人数,而是按照各人所投的资本的量进行分配;而且把土地也作为资本价值计算在内。”马克思所说的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单位决定的观念价值,和价格并不一致,但可以“看作是一个移动的起点,由此达到实际价格。实际价格则以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为条件”。因此,有些资本家出售他们的商品时会得到高于观念价值的价格,另一些资本家出售他们的商品时会得到低于观念价值的价格。“但因为剩余价值的损益会在资本家阶级内部互相抵销,所以,剩余价值的总量同一切价格都和商品的观念价值成比例时一样。” 我们看到,问题在这里远没有得到解决,尽管已经含糊地、肤浅地,然而大体上正确地被提出来了。象作者这样沾沾自喜地以“庸俗经济学家”自居的人能达到这一点,实际上已经出乎我们的意料;如果同我们后面将要说到的那些庸俗经济学家的论述比较一下,这简直令人惊奇。诚然,这位作者的庸俗经济学有点特别。他说,按照马克思的方式当然可以得出资本的利润,但没有理由强迫我们这样去理解。正好相反。庸俗经济学有一种至少是似乎更有理的说明方法: “资本主义的出售者、原料生产者、工厂主、批发商、零售商,由于每个人都高于买价出售,因而都按一定的百分比提高商品本身的成本价格,都能从他们的营业中获得利润。只有工人不可能实行类似的追加价值的办法。工人在资本家面前所处的不利地位,使他只好按照等于劳动本身费用的那种价格出卖劳动,也就是为了必要的生活资料而出卖劳动……因此,这种价格追加对于那些作为买者的雇佣工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使总产品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资本家阶级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