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还是“是话就说”?(第2/3页)

至于是否只有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打官司,我想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在此就不必讨论了。其实对我来说,真正感兴趣的是第四个观点,我们先重温一下:“法律赋予人们行使权利的权力,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法律同时保障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这位教师的所作所为不仅使自己的生活不美好,还导致他人也过不上美好的生活。”前一句话其实承认了这位教师有以法律为武器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似乎也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关键在于后一句话,这句话涉及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我们从两个层面来讨论,一个是制度设计层面,一个是个人生活筹划层面。

显然这位“法律学者”在两个层面上都混同了法律和道德,在他看来,法律不仅要维护社会的正常有效秩序,而且应该保证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法律在起源上是否包含道德的内容,这是另一个更复杂的话题。)在我看来,就制度设计层面而言,法律与道德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法律是底线性的、维护性的,如果它是一种好的法律,那么它将有效地保证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但是它并不必然保证社会将是一个幸福美好的存在,因为幸福就其实质而言不是普遍的,而是因人而异,所以法律对社会中的人有普遍的约束力,它规范的是公共生活领域当中的事。而道德则不然,道德虽然是高标的,却是特殊的,它的有效约束范围发生在法律以外的领域,尽管对私人生活领域可以指手画脚,但并没有任何天然合法的强制力。因此,个人只要在做法律所允许的事,即便他有违道德(或者更宽泛地说,有违大众的观点),也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就个人生活筹划来说,法律与道德则是相通的。那位教师之所以决定使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因为出于对抽象原则的维护,更在于他对自我“幸福生活”的感受:如果不打这场官司,也许在他看来整个生活就将毫无幸福可言,他是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幸福生活”。

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那位法律学者恰恰就是用破坏“幸福生活”来批驳这位教师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原因很简单,学者对幸福生活的理解与教师的不同。所以现在的问题集中在,你是否可以凭借个我的价值体系来否定另一个人的价值体系?进一步地,因为这名教师的辞职导致数十名孩子失去一个经验丰富的年级组长,是这数十名孩子的“幸福生活”重要,还是这位教师的个人“幸福生活”重要?这里所牵涉的问题既根本又复杂,在此我只想指出一点,个人的道德观念对于他者并不具备“天然”的合法性,它不能用来作为证伪他者个人生活选择的理由。

在讨论过程当中,这位法律学者举例说,如果一个海淀区的居民为了一株大白菜专程跑到东城区,那么人们就会认为此人是不正常的,姑且不论其中指桑骂槐的卑劣性,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这位“法律学者”犯了把问题简单化的错误,因为这两个例子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比性,“买大白菜”是件毫无社会意义的私人事件,而这场“一块钱的官司”却有其巨大的社会意义,我们不会为那个到东城区买大白菜的人专门做一期《实话实说》,但我们却会为了这名山西教师吵得脸红脖子粗。2.他混淆了基本概念,“违反常理”不等于“不正常”,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道德判断。更何况违反常理并不等于不合理性。作为一名法律学者,不应该以一种道德至上论的面目出现在学理讨论中,这对于事实本身的剖析只有遮蔽,而无澄清。

这期《实话实说》的现场讨论给我的最大体会是,中国社会的舆论牵制力量太大了,道德理性往往压过了理论理性,结果使事实分析偏离其原本的理路,过早进入纠缠不清的道德领域。作为一档百姓言说节目,能在现场让各种观点充分展现出来,已属难能可贵,但我们能否让问题在皆大欢喜的哄笑声中走得更深入一点?我想,“实话实说”不等于“是话就说”,玩笑是有分寸的,宽容也是有限度的。在学会以正确的方式讲道理之前,国人距离真正的民主社会还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