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骗子的模样(第3/4页)

1、超速罚单或机动车违章

几乎每个人都会偶尔收到超速罚单。但一再收到罚单,说明这个人公然漠视法律法规。这类人往往认为别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而非自己。而且他们往往不会支付罚款,也会设法绕开其他领域的规则,例如证券法规。要避免向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投资。

2、婚外情

任何人只要有过欺骗行为,就说明他倾向于满足自己的私欲,严重缺乏道德准则。

3、职场纠纷或商业纠纷

多数骗子都有商业纠纷、诉讼、甚至被控诈骗的案底。好几个以前的商业伙伴可能会拒绝与其交易,甚至联系。他们可能不愿吐露原因,因为骗子很可能会通过攻击别人来维护自己。骗子可能会以起诉相威胁。如今有了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这些事不难发现。

4、曾遭受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方的调查

纪律处分之前往往会有多次警告。大多数人只有在警告无效后才会被处分。

5、犯罪案底

那么多的人曾有多次犯罪记录,仍然能够在毫不防备的受害人身上犯下类似的甚至完全相同的罪行,这令人惊讶。

舞弊三角论

尽管个性和心理因素在骗子的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但还其他同样重要的因素要考虑。著名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和刑学家唐纳德·R·克雷西被公认为白领犯罪研究领域的先锋。20世纪50年代,他访问了100多位被控挪用公款的囚犯,研究犯罪行为和动机。克雷西识别出三项特征,这三项特征同时具备时可能导致舞弊行为。这一组合通常被称为克雷西舞弊三角论:

1、非共担的财务困境,违背诚信的机会

2、了解特定企业运作

3、合理化舞弊行为

克雷西的舞弊三角论多与挪用公款的雇员相联系,但其原理适用于任何存在诈骗机会的情况。有了适当的途径和知识,就只缺合理化的借口。一些骗子并不是明确打算策划庞氏骗局。几次投资失败或现金流断裂后,他们意识到无法逃避自己制造的财务困境。与其承认过错,他们宁愿掩盖损失,告诉自己只是临时借用资金,以此来合理化诈骗行径。等情况好转,就归还借款,没人会发觉。当然,还钱永远不会发生,常常因为这不可能。一旦无法再吸引新投资者资金,偿付给早期投资者,就会被揭穿。

无论骗局如何开始,骗子都不值得信赖。更何况,他们声称投资最初是合法的,可能只是为自己开脱。骗局最终揭穿后,什么时候开始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这决定了剩余资金在受害人之间将如何分配。骗局开始日之前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是合法的,属于收到报酬的投资者。然而,骗局开始日之后收到的回报则不属于收到款项的人,因为这些回报来自前期投资者的资金。

骗局中的净受益人必须返还所谓的“收益”。被追回的资金在净收益人和净亏损人中间重新分配。这样能保证让所有人共担损失,因为首先就没有真正的收益。这类似于从买家手中没收贼赃。被偷的物品最终被归还给合法的所有者,而不知情的买家则白白花了钱。

伯纳德·麦道夫声称自己的庞氏骗局一开始是合法的投资基金。要不是推迟骗局开始日对他有好处,这种说法也许是真的。推迟骗局开始日有利于早期投资者,这些人也恰好是他的家人和从前的朋友。

任何人说,所谓庞氏骗局是无心之失,都应受到质疑。预谋已久和无心为之的骗子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将骗局合理化的程度不同而已。在某个时间点上,他们都有所预谋,都具有窃取别人财富的明确意图。

《会计师手册:欺诈和商业犯罪》也将欺诈的要素总结为GONE(译者注:取自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