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类的痛苦(第4/8页)

表面的自满自足十分危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主对闲散、放荡的恶行比追求属世成功的恶行更加宽容。妓女安于目前的生活,不愿寻求上帝,她们并没有什么危险:而那些骄傲、贪婪、自以为是的人才面临着危险。

痛苦的第三种表现方式更加令人难以捉摸。每个人都承认选择是有意识行为,它意味着你知道自己正在做出选择。伊甸乐园里的人的一切选择都遵循上帝的旨意。通过遵循上帝的旨意,使他自己的愿望得以满足,因为,他所要发出的一切行为实际上都跟他无可指摘的倾向相符,还因为他把事奉上帝当作自己最大的快乐,没有这个前提,一切快乐都会变得乏味。“我是为着上帝的缘故如此行事,还是我自己也恰好喜欢这样做?”伊甸乐园里的人那时并没有这样的疑问。他的意志向着上帝,这个意志驾驭了他的快乐,像驾驭一匹顺服的马儿;然而,当我们快乐的时候,我们的意志仿佛湍急河水中的小船,只能随波逐流。在伊甸乐园时代,快乐是蒙上帝悦纳的奉献,因为奉献本身便是快乐。然而,我们心所愿的不一定跟上帝的旨意发生冲突,不过,由于人世世代代侵占着对自己的主权,我们的愿望会让我们忽视上帝的旨意。即使我们愿意做的事情恰好是上帝要我们去做的,我们行事也不能以此为由;这不过是一个令人高兴的巧合。因此,我们不可能知道我们所做的是为着上帝的缘故,除非我们的行为动机跟我们自己的意愿相抵触,或者(换言之),我们的行为动机令我们感到痛苦;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在选择,那就不成其为选择。要把自我完全交给上帝,就必然要经历痛苦:若要这个行为得以完美实现,就必须全然顺服,放弃自己的意愿,或者说忍受跟自己意愿相悖的煎熬。根据我的亲身体会,倘若我们随从自己的爱好,就不可能把自我交托给上帝。当我决定写这本书的时候,我希望在我的动机当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使自我意志顺服某种“带领”。不过,现在我完全沉湎于写作过程本身,它不再是一种责任,而变成了一种试探。我仍然希望写作这本书符合上帝的旨意:不过,倘若我一面因着某种吸引力写作,一面大谈如何把自我交托给上帝,未免太荒唐了。

现在,我们要展开一段艰难的论述。康德认为,任何行为都不具备道德价值,除非一种行为是出于纯粹敬虔的目的,并且遵守道德准则,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当中不包含任何个人意愿,他因此被扣上了“病态”的帽子,这说明他的行为价值令人不快。其实,大多数人的想法跟康德一致。人们从来不会因为一个人做了自己喜欢的事情而去敬佩他:“不过,他自己喜欢这么做”,这句话暗含的意思是“所以,这算不上什么美德”。然而,事实跟康德的观点明显相反,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人越具有美德,就越乐意行善。至于一个无信仰者应该如何对待出于义务的道德和出于美善的道德,我不知晓:不过,作为基督徒,我提出以下建议。

有些时候,人们会问:到底是上帝要求我们做正确的事情,还是上帝要求我们做的事情都是正确的?对此,我站在胡克一边,坚决支持前一种认识,反对约翰逊博士的观点。后一种观点可能导致可怕的结论(我想,佩利得出的便是这样的结论):即仁慈是好的,只因为上帝一定要求我们要仁慈——类似的可怕结论是:上帝同样可能要求我们憎恨他,并且彼此憎恨,因为是他要求的,所以,一个充满仇恨的世界也是美好的。这些人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皆出于上帝的旨意,或者上帝的旨意毫无道理可讲,事实恰恰相反,在我看来,他们大错特错。上帝的旨意乃是出于上帝的智慧,而上帝所思想的永远是内在良善(intrinsically good)之事,上帝的良善决定了他永远支持内在良善之事。上帝要求我们做某些事,是因为这些事情本身是美善的,不过,说这话的时候,我们必须补充一点:其中一件内在良善的事便是,具有理性的受造之物以顺服的心毫无保留地把自己交托给他们的造物主。我们顺服的内容,即上帝要求我们做的具体事情,永远是内在良善的,即使上帝尚未要求(这当然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我们也应该去做。然而,除了顺服的内容之外,顺服行为本身也是内在良善的,是理性受造之物以其受造之物的身份有意识完成的,这样才能扭转我们堕落时的恶行,才能将亚当踏出的错误舞步退回,才能重新归向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