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类的痛苦(第2/8页)

不过,人将“己”据为私有,而向己死所引发的内在痛苦(intrinsic pain)或者死亡并不是全部。向己死本身是一种痛苦,然而,比起作为其发生条件的痛苦来,它是微不足道的。我认为,以下三点能够说明这种情况。

只要人的灵喜欢自我意志,就绝不肯把它交托给上帝。既然罪和过犯拥有这种特权,那么,它们隐藏得越深,受害者就越不易觉察;它们是带了面具的邪恶。而痛苦是不带面具、不会被误认的邪恶;一旦受到伤害,每个人都会意识到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性受虐狂也是如此。性施虐狂和性受虐狂分别对正常性激情当中的某个“时刻”或者某个“方面”进行孤立和夸张。性施虐狂片面夸大了俘虏、占有的一面,以至于变态施爱者通过虐待被爱者来获得满足——比如,他会说:“我才是主人,甚至可以折磨你。”性受虐狂则片面夸大了与之互补的、相反的一面,宣称“我意乱情迷了,即使你带给我痛苦,我也愿意接受”。除非性施虐者意识到这种痛苦是邪恶的,是一种完全占有对方的暴行,他才会停止从这种恶行当中寻求性刺激。痛苦是能够立刻觉察的邪恶,并且是不容忽视的邪恶。我们可以心满意足地赖在自己的罪恶和愚蠢上面不动;好比一个贪食的人对着一桌美味珍馐,只顾狼吞虎咽,却不知在吃什么,任何人见到这幅图景都得承认:我们甚至会忽视乐趣。然而,痛苦绝对不容忽视。当我们沉迷在享乐之中,上帝会对我们耳语;当我们良心发现,上帝会对我们讲话;当我们陷入痛苦,上帝会对我们疾呼:痛苦是上帝的扬声器,用来唤醒这个昏聩的世界。一个恶人如果感到快乐,那么,他的行为便没有“回应”宇宙的规律,也就是说,跟宇宙的规律不相符。

这个道理隐藏在所有人的一种认识背后:那就是认为恶人应该遭受痛苦。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我们不必嗤之以鼻。在轻度层面上,它唤起了每个人的正义感。在我很小的时候,有一次,哥哥和我伏在同一张桌子上画画,我捅了他的胳膊肘一下,结果他的画上出现了一道横穿而过的不相干的线条;这件事最终得以在友好气氛中平息,因为我答应哥哥也在我的画上画一条同样长度的线。在这个小插曲当中,“换位思考”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自己的粗心大意。在深度层面上,这个道理阐述了“因果报应”、“罪有应得”的原则。有些开明人士喜欢把因果报应从他们的惩罚理论当中排除掉,一味强调作恶的人妨害了他人,或者强调对犯罪者本人的改造。他们不晓得,他们这种说法令一切惩罚失去了公正性。如果我不是“罪有应得”,只因为我妨害了他人,就让我遭受痛苦,还有比这更不道德的事吗?如果我“罪有应得”,你就等于承认了“因果报应”之说。除非我“活该”,否则,凭什么不经过我本人同意就抓住我,让我去接受令人讨厌的道德改造,还有比这更离谱的事吗?在第三个层面上,我们怀有报复心态——渴望复仇。当然,这种心态本身是邪恶的,是基督教明确禁止的。不过,在我们刚才讨论性施虐狂和性受虐狂的时候,似乎涉及到了报复心态,人的本性当中最丑陋的东西就是去扭曲原本良善、无邪的事物。报复心是一种扭曲心理,不过,根据霍布斯对“报复心”清晰无比的定义,它倒也有一样好处;霍布斯认为,“报复心”是“一种通过伤害对方促使其谴责自身某些行为的愿望”。报复在实施过程中是盲目的,不过其目的似乎也不全是坏的——它让恶人也尝到他的邪恶所带给别人的那种痛苦。有一个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那就是,复仇者不只是要有罪的一方遭受痛苦,还要让他在自己手中遭受痛苦,并且要他明白他受苦的原因何在。因此,在复仇的时刻,人往往怀有奚落犯罪者的冲动;因此,人会自然而然地吐出这样的话——“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要他好看”,或者“我要教训教训他”,等等。同理,当我们想要羞辱一个人,我们会说“让他知道知道我们把他当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