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第4/6页)

道德体验和神秘体验(numinous experience)大相径庭,两者虽存在已久,相互之间却并未产生交点。在林林总总的异教中,神灵崇拜与哲学家的道德研讨之间也无甚关联。当人们能够界定敬畏和道德的概念时,即人们把令其产生敬畏之心的神秘力量视为道德义务的保障时,宗教便进入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第三阶段。这里必须再度说明的是,你可能会觉得这很“自然”。一个野蛮人心头忽然萌生了敬畏之情和犯罪感,并且认识到正是这股令他敬畏的力量在谴责他的罪,难道还有比这更自然的事吗?事实上,从人性角度讲,这的确非常自然。然而,此事其实一点也不寻常。萦绕着神秘力量的宇宙的自然作为与道德要求我们的行为毫无相似之处。对我们来说,一个似乎带有破坏性、冷漠无情、并无公义可言,另一个却截然相反。我们也不可将两者的定义解释为愿望的满足(wish-fulfilment),因为它们不能满足任何人的愿望。我们最期望的便是看到这样一种律法,其明白显露的权威性独独披挂着来自神明的权柄。就人类宗教发展史上的种种飞跃来看,这一飞跃最为惊人。许多人拒绝接受它,这一点不足为奇;非道德的宗教与非宗教的道德曾经存在过,并且依然存在。或许,只有某一个民族全体做出了一个完美的决定,迈出了崭新的一步——我所指的便是犹太民族:不过,无论何时何地,都有一些伟大的人也做到了这一点,而且,只有那些做到的人才得以脱离淫秽、野蛮的非道德崇拜和冷漠无情、可悲、自以为是的所谓纯道德。从其后果上看,这一步是迈向良性发展的一步。尽管逻辑不能强迫我们迈出这一步,这一步却是难以抵制的——即使异教和泛神教当中也不可避免地包含道德规范,甚至斯多葛主义,不管甘心与否,也不得不向上帝屈膝。有一点必须再次强调,要么,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疯狂,却出奇地结出了幸运之果;要么,这是神的启示。如果是神的启示,所有人都将因亚伯拉罕而蒙福,因为,正是犹太人把那位出没在漆黑山顶和雷霆雨云中的可畏神灵彻底清晰地定义为“公义的主”,这位主所喜悦的是公正。

宗教的第四个要素乃是一个历史事件。有一位人子降生在犹太人中间,宣告自己是神,是神的儿子,与神同在,而这位神可敬可畏,在自然界显现,是道德规范的缔造者。这一宣告石破天惊——似乎自相矛盾,甚至耸人听闻,我们很容易轻看它的意义,对于这位人子,人们只有两种观点。要么,他胡言乱语,疯得不轻;要么,他曾经是、现在仍是他所宣称的身份。这两种看法非此即彼,再无中间路线。如果事实证明,第一种假设根本站不住脚,你就只能接受第二种观点。如果你真的接受了,那么,基督徒们所宣讲的一切便是可信的——那就是,这位人子被钉死,又复活,从某种角度讲,人很难理解他的死亡,然而,正是他的死使得我们与那位“可敬畏的”、“公义的”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一种于我们有益的变化。

我们眼前的宇宙到底是智慧良善创造者所做的工还是偶然、冷漠、恶意的产物,提出这种质疑其实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宗教问题中的一切相关要素。基督教不是宇宙起源哲学论辩的结论,而是一个悲剧性的历史事件,这个历史事件是在人类漫长的灵性准备完成后才发生的,这一准备过程上文已经叙述过。我们不能把痛苦这一难题生生放入基督教中,因为基督教绝不是这样一个体系。基督教本身是众多难题中的一个,这些难题可以放入我们所创造的任何体系之中。从某种层面上讲,基督教提出而不是解决了痛苦的问题,我们天天感知这个苦难世界,却要相信一个美好的确据——最终,现实将充满公义和仁慈,正因为如此,痛苦才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