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1977~1985年 18(第2/5页)

但是,这样安排有一个缺点。

由于做这种工作收入高,少数医生容易不顾其实际可能而多揽试验任务。这就会导致浮皮潦草的报告和做假的资料,令人吃惊的是,这种情况还很常见。

一言以蔽之:欺骗。

洛德肯定,耶米纳医生在送来的己菌素W效果试验报告中犯了欺骗罪。

至于他怎样欺骗,有下面两种可能:他没有对他列入名单的病人做理应做的调查研究;他所列出的100名病人中,有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并不存在,只是医生虚构出来的。他编造出他们的姓名、病情以及试验“结果”。

根据经验来推断,洛德认为,第二种猜测是对的。

不管是哪种情况,洛德是怎么发现的呢?

原因之一是,耶米纳在做假报告时匆匆忙忙,很不细心。最先引起洛德注意的是不同日期的病人报告表上,填写的笔迹极为相似。一般说来,填写这些项目不仅会笔迹不同,而且用的笔也会不同。即使医生都每天使用同一支圆珠笔,这支笔写出来的字也难得完全一样。

光凭这一点还不能得出定论。耶米纳有可能先做了记录,然后又耐心地把它们一一重新誊写成比较整洁完善的报告。但是,一个繁忙的医生不大可能这样做。这促使洛德进一步地仔细查找证据。

他找到了。

对用试验药的病人所做的检验中,有一项是检验尿的pH值——酸度或碱度指数。一般人的化验结果是在5~8这个范围内的。但化验的日期不同,其结果往往也有不同,而且通常是有变化的,即:倘若一个人在星期二测得的结果为4,那么在星期三就不一定是4了。换句话说,在连续的5天中,pH值完全相同的情况只可能有一次,但可能性极小。

然而从耶米纳医生的报告上看,病人的pH值记录每天都一样。即使是同一个病人,这也是极不可能的。而洛德从耶米纳的报告中查出了15个病人是这种状况,这就简直不可能了。为了做到绝对有把握,洛德又另选了15个病人的验血报告做了同样的审查。这里也有数字相同的情况,且这种情况的出现频率高得异常。

没有必要做更多的复查了。根据已查出的情况,任何医药检查人员都可断定这是弄虚作假的证明——而这里的弄虚作假是犯了欺骗罪。

洛德怒火中烧,默默地诅咒着耶米纳医生。

耶米纳交来的总报告倒是把己菌素W说得完美无缺。不过,那是不必要的。因为从洛德审查过的所有其他报告中,都已证明己菌素W这药大体是不错的。

洛德知道应该怎么办。

他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把一切情况向他们和盘托出。这以后,耶米纳医生将受到官方的调查,而且也肯定会对他起诉。过去也有些医生做这种事,有的就被关进了监狱。如果耶米纳被查明有罪,他也会蹲监狱的,或许还会吊销他的行医执照。但是另外一点洛德也清楚。如果把耶米纳的欺骗行为捅了出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干预此事,这样的话,这部分试验就必须全部重做,就必须重新安排。

这估计要花一年时间,即己菌素W的上市也将相应地推迟一年。

对于耶米纳的愚蠢和由此造成的进退两难的局面,洛德不禁又诅咒起他来。

怎么办呢?

如果这件事关系到某一尚有疑问的药品,洛德自忖,他才不会犹豫呢。他会把耶米纳抛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那帮无情的家伙,并愿意在审讯耶米纳时前去做证。

但是,对己菌素W是没有疑问的。不管有没有这份假报告,它都将是一种有疗效的好药。

因此,为什么不把这假报告和那些真报告混到一起去呢?

这个小小的风险可以冒一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不会有人注意的;光是那浩繁的新药申请材料,就使人难以注意到此点。如果监督管理局的审查人员忽略了耶米纳的报告,就没有理由去设想这欺骗行为会被查出。并不是每个人都像他文森特·洛德那样善于发现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