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第2/4页)

4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得知石东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带走进行查问。石东玉说,5日下午,山里的一个朋友打到一只狍子,请他去喝酒。晚上八点多钟回来后先到未婚妻家谈论结婚事宜,然后回家拿了些钱,十点多钟到锅炉房喝水、抽烟、聊天;十一点多钟去林区小火车站,坐凌晨两点的火车下山;6日上午在镇政府办理各种转业手续,下午回到林场。

侦查人员立即对石东玉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该火车站一般只需要二十分钟的时间。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

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带血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军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个纽扣,但纽扣都在衣兜里。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侦查人员突击审讯石东玉。开始时,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并解释说他衣服上的血迹是4日下午与弟弟打架时沾上的父亲和弟弟的血。审讯持续三十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后来以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推翻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石东玉死刑,立即执行。石东玉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疑点,如杀人凶器与尸体创口不完全吻合的问题,衣服上有两种血型的问题,纽扣为何在衣兜里的问题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虽然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已经达到了“两个基本”——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2月2日,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但后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进北安监狱服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抢劫犯马某某在书面材料中揭发检举称:“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杀人案不是石东玉干的,真凶是梁宝友!”他向警察讲述了自己了解的情况: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铁道边晨练,见到梁宝友从山上跑下来,衣服上有不少血迹。他便问怎么回事。梁说没事,杀猪弄的。过了两天,梁请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对他说,那天晚上林场停电,梁在林场办公室门口等着要收拾夏某某。十一点多钟,一个人走出办公室,个头和体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过去,用扎枪猛刺那人的后腰,那人转过身来拽住扎枪喊了一声。这时梁才发现那人不是夏某某,而是关某某。梁见对方已经认出自己,没有办法,只能将错就错,又掏出刀在关的前胸、后背、两肩胛骨等部位连刺十几刀。然后,梁跑到红林站外扒上森铁小火车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