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经验法则的推理(第5/6页)

韩文庆警觉地问道:“啥问题?”

“首先是讯问时间问题,”洪钧把案卷翻到讯问笔录部分,把那三次审讯的时间指给韩文庆看,“还有讯问笔录的内容,”洪钧又让韩文庆看了第一次讯问笔录和第三次讯问笔录的内容。

韩文庆皱着眉头说:“那是‘严打’期间,强调的就是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所以,案卷材料整得都不够细致。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不过,这活儿干得也太糙了!这是谁干的?唉呦,这不是谷春山书记办的案子吗?这可有点儿不应该啦!”

“韩院长,我来滨北之前,曾经到监狱见过郑建国。郑建国讲,侦查人员在审讯时虽然没有打他,但是采用了疲劳审讯的方法,两班人轮流审讯,不让他睡觉,持续时间长达三十多个小时。我认为,这种疲劳审讯属于变相刑讯,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也是很不可靠的。”

“变相刑讯?这倒是个新名词。但是你能证明吗?”

“我认为,郑建国的陈述可以作为变相刑讯的证据,审讯人员在讯问笔录中弄虚作假,也可以作为旁证。还有,审讯人员的问话方式也有问题。你看,这些犯罪事实都是审讯人员说出来的,郑建国只是认可。这种问话方式也有诱供的嫌疑。”

韩文庆翻看着案卷中的审讯笔录,似乎是在自言自语,“审讯人员通过变相刑讯和诱供获得虚假口供,而且事后编造虚假笔录,导致错案发生。这个问题有点儿意思了!”

“关于郑建国认罪的问题,我还有一个想法。”洪钧态度谦虚地说,“我曾经对犯罪心理学很感兴趣,也研究过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我们知道,犯罪被害人可以分为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在本案中,郑建国可能实际上处于一种间接被害人的位置。通过与郑建国的接触和从别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我觉得他对李红梅的爱非常深,几乎达到一种崇拜的程度。而且在他那种内向型性格中有着强烈的自卑感和自责感,这些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转化为自罚心理。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受迫性自罪人格’。这种人在身边发生不幸事件的时候,即使不是他们的责任,也会不可控制地产生负罪感,无法摆脱心理上的自责和感情上的悔恨。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某种惩罚可以减轻他们内心遭受的折磨。我想,郑建国大概就属于这种‘受迫性自罪人格’。”大概因为洪钧曾经当过教师,所以他在分析问题时常会不由自主地使用讲课的语气。

“另外,郑建国对李红梅的爱情也很特殊。有人说,爱情是自私的,是排他的。这是就一般的爱情而言。如果这种爱情已经发展到崇拜的程度,那么它就可能超越自私与排他的境界,特别是当崇拜者认为自己的独占是不可能的时候。在本案中,郑建国可以接受李红梅不爱他这一事实。对他来说,只要李红梅生活在他的周围,只要李红梅生活得愉快和幸福,他也就觉得很愉快很幸福。但是他绝对不能接受他的崇拜偶像被人糟蹋、被人残害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当本案发生的时候,他的心灵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他的内心深处承受着极度的痛苦。但是,他的性格决定了他不会去大喊大叫、大哭大闹或者杀人放火,于是这痛苦就变成了自责乃至自罚。也许,他觉得自己被关进监狱也算是替李红梅分担了一部分痛苦吧。尽管这有点儿变态,但我相信这大概也是郑建国在接受审判时的一种心理状态!韩院长,您认为我讲得有道理吗?”

韩文庆似乎并没注意听洪钧的话,而是在思考自己的问题。洪钧的问话使他愣了一下,不过,他很快就说:“洪博士,你的分析很有道理。我想,你是不是尽快写一份刑事再审申请书,然后我们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按再审程序复查此案。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复查。虽然我需要回避,但是我很乐意帮助你。作为一个法官,我审理过数百起案件。我们法官不是神仙,当然也会犯错误。我认为,对于一名法官来说,在审判时尽量减少错误当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察觉自己的工作可能有失误时不应拼命去掩饰它,而应该尽力去纠正它。这才是一名法官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