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经验法则的推理(第2/6页)

: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我记不清了。

?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去了。

?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是的。

?她有没有反抗?

:她开始不同意。

?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记不清了。

……

洪钧有些兴奋,也有些困惑。他没想到案卷中会存在如此明显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审讯就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这审讯容易得令人难以置信!其次,从第二次审讯的记录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没有认罪,这显然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相矛盾。最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和第三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完全一样,几乎一字不差,显然其中有一份是复制的。于是,洪钧又察看了这三份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审讯时间:第一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二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6时50分;第三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一次和第三次审讯的时间竟然完全重合!很显然,制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来第一次审讯的记录,又复制了一份郑建国认罪的第三次审讯的记录,放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位置。但是,这个人太懒惰也太粗心,甚至审讯时间都原封不动地抄了过来。也许,这是因为他需要被审讯人的签名?也许,这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想到还会有人来认真阅读他的“杰作”?洪钧无意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他在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三次审讯的讯问人都是谷春山、吴鸿飞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

洪钧把这些问题记录下来之后,又翻到法院的开庭笔录部分,仔细阅读。根据这份笔录,审判长在核实了被告人的姓名、身份并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回避等权利之后,开始法庭调查。他首先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让被告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陈述。郑建国表示自己没有什么可说的。审判长便对他进行了如下问话——

?你是否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我有罪。

?你是怎么强奸杀害李红梅的?

:我记不清了。

?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是不是事实?

:有的是,也不全是。

?哪些是事实?

:我也说不清楚。

?这些是不是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

:是。

?侦查人员有没有打你?

:没有。

……

在宣读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并出示相关物证之后,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问话。由于郑建国的回答很简单,所以这些问话也都很简短。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简要重复了起诉书中的内容;辩护律师做了有罪答辩,只是要求法庭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而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最后,审判长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郑建国只说了一句话——我相信政府。

开庭记录的审判时间是1984年9月18日,审判长是韩文庆。

三天之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建国犯有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院的宣判笔录上,郑建国开始在“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一栏中写下了“不服,上诉”,但是后来又把“服”字划掉了,变成了“不上诉”。这个涂改,耐人寻味。

洪钧合上案卷,闭目沉思。他很高兴自己发现了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他也知道,仅凭这些问题是不可能推翻原判的。另外,他知道仅根据ABO血型相同就对被告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是不科学的,但这只能证明原判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并不能证明原来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他可以请求法院对水果刀上的血痕和被害人下体的精斑进行DNA鉴定,但前提是这些生物物证都保存完好,而且这些陈旧血痕和精斑依然可以做DNA鉴定。他不知道韩院长能否同意做DNA鉴定。虽然昨天晚上那几个人都表示会支持他的复查,但这未必是他们的真实意思。他们说的那些话都很耐人寻味,他们对本案的态度也都很微妙。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他怎样才能得到这个“利”呢?毫无疑问,目前的关键人物是韩院长。他必须让韩院长相信本案确有错误,而且造成错误的主要原因是侦查。讯问笔录中的问题正合此用,但是不够充分。他还能找到什么问题呢?突然,一个念头浮上他的脑海,他迅速打开案卷,翻到现场照片部分,仔细观看现场细目照片上那个削了一半皮的苹果和那把带有血迹的水果刀。看着,看着,他的嘴角流露出一丝满意的微笑。他站起身来,跑了出去。没过多久,他就买回一把水果刀和二斤苹果。正当他专心一意地削着苹果的时候,楚卫华进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