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贪婪做为一种死罪

唐诺

《第一死罪》很清楚是骄傲(尽管我个人以为可能更应该称之为自恋),而这本《第二死罪》指控的又是什么?即使你读完全书大概都不是那么确定,我也是特别为此查阅了出版和评论的一堆相关资料方敢放心告诉你,答案没错正是——贪婪。

知道第二死罪是贪婪,我们一下子就明白很多事了不是吗?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这么语焉不详,包括山德斯为什么让这本小说这么快回归成“正常”的杀人推理故事,放弃了它的首部曲《第一死罪》里的心理学探述笔调、乖戾暴烈的角色人物及其杀人方式、死亡方式。

这里,先让我们有点语病的姑且这么讲,只因为贪婪的人比骄傲的人多很多,多太多,多到遍地都是满街都是,直到它再难被辨识出来,而成为某种恒定的背景,成为一切的前提,成为人性;也就像基督教从亚当这家伙追诉起的罪人论一样,当所有人都是罪人,都犯某一种罪,那其实就跟指控人为什么没长四个眼睛、或不会飞没太大两样不是吗?也因此,某一个人如此稀罕的因为骄傲而犯罪、杀人和自我毁灭当然是怵目惊心的,我们会相当程度被迫去凝视它,动员社会力量去研究它、讨论它、解释它,不是因为罪的案情程度乃至于人死多少,而是因为它既是一处未知的空白、又是某种危险的征兆。所谓危险的征兆,指的不只是这样子的犯罪会陆续再发生,或更糟糕的被诱发、被摹仿的现实问题而已,它事实上还触动了我们某种更深沉、更自省意味的恐惧,那就是我们自我生命里那些相安无事、却又担心它蠢蠢欲动不受控制的黯黑东西。因此,往往只一个案件就足以带来某种末世的、魔鬼又将统治世界的迫切预感。但某人因为贪恋金钱、贪恋美色、贪恋捷运工程回扣或者行政院长、总统的权位而犯罪乃至于杀人(包括开枪杀自己)?这还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奥秘需要解释的呢?这是很单纯的法律事件,我们通常只会把注意力摆在破案和定罪这一层面上头,抓出或纠出犯人和躲后头的有力人士,把他关起来或干脆吊死他电死他砍死他或开枪打死他,完毕。

从这里,我们极可能得先厘清一个概念或者名词——山德斯书名所标示的罪,其真正的意涵不是法律意义的犯罪,而是一个伦理的、道德的概念之词,真正在现实世界的作奸犯科、流血杀人不过是其衍生出来、爆发出来的具体伤害形式暨代价;同理,这样的罪恶的致命性,其关注的主体是那个被罪恶抓住宛如恶魔附身的人,而不是小说中很倒霉被他杀掉的可怜人;一如国家地理杂志频道每星期二晚上十点整播映的重回灾难现场影片,探讨的不是不幸搭上那班飞机或铁达尼邮轮的人,而是失事害死人的飞机轮船本身。因此,这里的加害者和被害人不再是对立的、拮抗的双方,它们集中于同一个人身上,就像我们才在山德斯的《第一死罪》书里看到的那名又杀人又自毁的光头男子一般,呈现出“凶手/被害人”的两头蛇不祥模式。

然而,要把这样概念化的、已然超越了法律层次的罪恶重新装回到以法律为基石的侦探推理小说中,便有着一定的难度,这尤其在“贪婪”这种普遍的、已达人皆有之程度的罪恶追索时被清楚放大出来——简单来说,除非你每本书都采用《东方夜快车谋杀案》那种“每一个出场人物都是凶手”的集体杀人模式,否则我们要怎么样才能对罪恶追踪,并一一予以惩治呢?比方像推理小说的最典型布局(这部《第二死罪》其实也是如此布局),某个万贯家财的老兄忽然被宰了,从妻子、儿女、兄弟姊妹、秘书、家庭教师、律师、管家、园丁司机厨子女佣、寄居家中的亲戚朋友到暗夜闯入的陌生盗贼云云,每个人都因子额不等的金钱动过心念而且深浅不一的“进行某种动作”,从概念化的罪恶探讨来说,这里每一个人俱已犯下了“贪婪之罪”了(如果贪婪是罪的话),差别只在于是不是采用取人性命这种特定手段罢了。甚至差别更细微、更随机在于不敢杀、来不及杀或没杀成功而已。然后怎么办?最终我们还是得回头取援于法律来界定罪恶的有无和大小吗?法律惩罚的明明是杀人或伤人,而不是谁谁贪婪不是吗?搞了半天怎么又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