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卷 第二十三章 论习惯及不要轻易改变一种根深蒂固的习俗(第4/8页)

任何伟大和令人赞叹的东西,

都会渐渐变得平淡无奇[12]。

——卢克莱修

从前,每当我要阐述一个我们早已接受的权威看法时,我不想墨守陈规地只用规则和事例来证实,而是穷源溯流,寻根究底,我就会发现这个看法根基不牢,以致一想到要向别人证实这个看法,就会有点儿感到兴趣索然。

相拉图为了消除他那个时代盛行的违情悖理的爱情,号召公众舆论对之抨击,让诗人和每个人口诛笔伐,他认为这种做法是灵丹妙药。多亏了这个灵丹妙药,再漂亮的女儿也不会激起她们父亲的爱情,再英俊的兄弟也不会使他们的姐妹心动,就连堤厄斯忒斯[13]、俄狄浦斯[14]、马卡勒斯[15]的神话,也用令人愉快的歌声,把这一实用的信念注入孩子们幼小的心灵。

贞操确实是一种美德,它的用途可谓无人不晓,但从本性上来探讨廉耻心是困难的,如用习俗、规律和格言来阐述就容易得多。最基本最普遍的道理是难以细细探究的。我们的大师们泛泛研究这些道理,甚至不敢触及,一上来便成了习俗的卫道士,还自高自大,洋洋得意。那些不愿摆脱这种习俗的人犯的错误则更大,他们不得不满足于奇谈怪论,正如克里西波斯[16]在他作品的许多地方,散布对任何形式的乱伦不必太重视的观点。如若有人想摆脱习惯的强烈偏见,他就会发现,许多毅然决然接受的东西,似乎就凭借着它们白发苍苍、满脸皱纹的外形。但是,这张面具一旦撕掉,事物就恢复其真实和理性,他就会觉得自己的判断仿佛被彻底推翻,然而却回到了更可靠的状态。譬如说,到那时我会问他,还有什么比一个民族盲从某些习惯更荒唐的事呢?他们的家庭事务,诸如婚礼、捐赠、遗嘱、买卖,都束缚在某些他们不可能弄懂的规矩上,那些规矩不是用他们的语言撰写和出版的,因此,他们不得不购买解释和用法说明书。那些规矩不是建立在伊索克拉底[17]的高见之上:这位雄辩家劝导国王让其臣民进行自由贸易,兔除税收,让他们有利可图,如果他们争吵起来,就对他们课以沉重的税金;那些规矩却是建立在一种可怕的见解之上:情理可以买卖,法律可以作为商品交流。我很幸运,因为据我们历史学家记载,第一个反对查理曼大帝[18]把拉丁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强加给我们的人,是一位加斯科尼绅士,是我的老乡。在一个国家里,法官的职位可以用钱购买,判决可以用现金换取,无钱就打不了官司,这些都成了合法的习惯,还有什么比这更野蛮的做法呢?司法权拥有如此重要的商品,以致国家政治组织多了个第四等级,那是由掌管诉讼的人组成的等级,和早已存在的教士、贵族和平民这三个等级平分秋色。这第四个等级掌握法律,对财产和生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形成了一个独立于贵族的阶层,因此就有了双重法律:荣誉的法律和正义的法律,两者在诸多方面格格不入,荣誉的法律谴责忍受,正义的法律谴责复仇。从尚武的职责讲,谁忍受侮辱,就会名誉扫地,而从公民的职责讲,谁要复仇,就会招致死刑(因荣誉受损而诉诸法律,会有损脸面,可要是不求助法律而私下报仇,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两个部分同侍一主,却各司截然不同的职责:一个掌管和平,另一个掌握战争;一个有利益,另一个有荣誉;一个博学,另一个勇敢;一个重口才,另一个重行动;一个讲正义,另一个讲德行;一个诉诸理性,另一个诉诸武力;一个穿长袍,另一个生就穿短袍。

至于那些衣着之类的小事,如有人想让它们恢复为身体服务的真正用途(衣着的优雅和得体盖出于此),我就尤其会给他举方帽的例子。在我看来,这种帽子丑陋无比,一条长长的打褶丝绒带,犹如一根尾巴挂在女人的头上,外加五颜六色的附属物,和一个其形状同我们羞于出口的器官酷似的毫无用处的装饰物,我们却把它展示在众人面前。这些考虑却丝毫不能使一个有头脑的人不去随波逐流;因此,我反而觉得,任何与众不同的式样与其说出于真正的理智,毋宁说是野心勃勃的疯狂或做作。我认为哲人在心里可以摆脱一切羁绊,自由自在地判断事物,但表面上应该完全遵循被认可的习俗。公众社会不需要我们的思想,至于其他,诸如我们的行动、工作、财富乃至我们个人的生活,都得服从社会和公众舆论,正如那位善良而伟大的苏格拉底拒绝违抗法官的判决而寻求拯救自己生命的办法,哪怕法官的判决极不正确,极不公道。因为人人遵守所在地的规则和法律,是一条普遍的规则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