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雏妓哲学家》的后面(第4/6页)

但倩倩虽仅受两年小学教育,年纪才十六岁,却已经像哲学家似的洞悉了人生,能说出“钟鼎山林,人各有志”这样的话来了。请问我们还能拿什么道理去“扶正”她呢?倩倩的姊妹们,就是她的邻居、她的社区游伴。她生活在她们里面已经十六年了,那儿有牢不可破的价值观念。她就像投进一个大染缸一样,连牙齿都染黑了。请问我们还能拿什么仙丹来“漂白”她呢?倩倩的继父年迈多病,她的母亲已经改嫁一次,她底下有五个稚弱的弟妹,每一个人都巴望着她挣钱。请问要倩倩放弃这条路,一家人以后的日子怎么办?他们没有过好日子的权利吗?倩倩在鱼工厂工作,每天早出晚归,吃冷便当,工作和搭车时间超过十小时,泡在腥臭之中,白嫩的小手不知为了剖鱼而刮破多少次,这样辛辛苦苦地干活,每月酬劳是三千六百元,请假还要扣薪。就是到电子公司,待遇也差不多。而倩倩若继续牺牲色相,这区区三千六百元,三两个晚上就挣到了。请问如果是您,当有机会喝香槟时,您是不是还选择台湾米酒呢?

任何一个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者,面对着倩倩这位小女孩的遭遇,心情都会相当沉重的。每个人都会同情倩倩,悲悯她的身世,悲悯她的家庭,也悲悯她所处的社会环境;会为她的无知、她的沉沦、她的自我糟蹋,感到惋惜与痛心;会想协助她、提携她,并期待她过正常的少女有的——黄金般的、有梦的、绮丽的、圣洁而纯真的生活。可是,如果由您处在笔者这样一个官方社会工作者的立场,也得承认会有一种无力感和倦怠感。要拯救倩倩这样的雏妓——她的躯体和灵魂,是需要多少条件来配合,而种种条件的成就又是多么困难啊!

如果笔者逼得紧,倩倩要在鱼工厂和辅育院之间,作一选择,她会回鱼工厂的。但想象得到的,倩倩在满十八岁后,就可以正式领到“执照”,可以合法下海伴舞,可以合法下海执酒壶,也可以合法投身绿灯户。这样,笔者不过是刁难她,而多让她那白嫩的小手给鱼刺刺伤而已!如果笔者打马虎眼,她能在中山北路,从一段到七段过着“志”趣所在的生活;以她的孝顺,能多给她母亲一点钱;假日回家时,弟妹们拿着她的大礼物,一个个笑口常开,皆大欢喜。

笔者——一个曾经的观护人,为什么常要陷于矛盾、迷惑和痛苦呢?为什么当时不悄悄告诉她:

“倩倩,去吧!照你的意愿去做,想回头时再回头。记得常回家看你的娘,多塞给她钱;注意健康,小心怀孕;有空要上礼拜堂,愿上帝保佑你!”

写在刘峰松《雏妓哲学家》的后面

我是1981年8月10日第二次入狱的,表面上的罪名是所谓“侵占罪”,骨子里的真相是被国民党政治迫害,而以司法为手段置我于狱。我入狱第二天,就碰到另一个被国民党政治迫害的人犯。在“放风”时候,他叫住我,告诉我他叫“刘峰松”。他说:“运气真好!真想不到在这里见到你。李先生,你也到‘动物园’来了!”我说:“你的运气是见到我没有买门票——‘动物园’里动物看动物,不必买门票。”

峰松是1980年“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彰化县国代候选人”,他被控在选举活动期间——

利用竞选传单及公开演讲的方式,诬蔑我政府与日据时代的日本政府一样压制人民,并指“台湾人民命运悲惨”,蓄意煽惑民众“起来推翻政府”。

刘峰松以竞选言论“煽惑他人犯内乱罪”,违反了“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依同法第86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选罢法去年为首次实施,法院对刘某之犯行亦详予考量,酌予减轻其刑,以示薄惩。(见1981年11月6日国民党《中央日报》)